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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文创法定名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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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2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开始进行文创法草案逐条讨论,由于草案版本多达6个,加上修正动议,宣读费时,到中午才确定法案名称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研议多年的文创法草案多达6个版本,包括行政院版、翁金珠版、余天版、余政道版、周守训版、洪秀柱版,立法院教委会日前大体讨论后,又增添蒋乃辛、陈亭妃、林淑芬、田秋堇、谢国梁、郑金铃的修正动议。

上午会议开始,在野立委以法案争议多,需长时间讨论,但目前选举竞选期间只排1天审查太草率,因此协商只审查确定法案名称,但主席、国民党籍立委洪秀柱坚持要有进度,最后通过第1、2、5等3条,其他保留。

针对法案名称,民进党立委林淑芬原来坚持“文化产业发展法”,她说这是国际潮流,且文化创意只是文化产业的一环,无法涵盖所有文化产业。

盛治仁说,法案不外社会认知与法案历史,台湾从2003年开始讨论文创法立法,就叫“文化创意产业”,其实,从英国用文化创意产业或其他国家用文化产业名称,都可从学术、实务引述很多理由,国人比较能接受的是文化创意产业,建议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管碧玲等在野立委接受盛治仁的说明,同意法案名称定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但要求立法说明要清楚指出文化创意不是狭义的字面意思。

揭示立法目的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决议汇整洪秀柱版与蒋乃辛、林淑芬等立委的修正动议,大意是强调建构具有丰富文化及创意内涵的社会环境,运用科技与创新研发,健全文化产业人才培育,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其他通过条文则只做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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