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9日訊】 《婚姻法(修正草案)》為六章,五十二條,除新增的第五章外,每一章均有重要補充和修改。
第二章“結婚”中,去除了患該病禁止結婚的條款,同時這一章中增設了四种無效婚姻的情形,還針對當前拐賣婦女情況增加了一些相應的條款。
第三章增加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那些財產屬共同財產,即在第十七條中列出的五种財產收益。第十八條對那些財產應認定專屬夫妻一方所有的界定,澄清了許多模糊不清的概念。
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有關离婚的法定條件對离婚條件的限制方面,要比現行的司法解釋規定放寬了許多。第三十四條,對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中,多了“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第三十八條:“离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對探視權的增加,填補了一個法律空白。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制訂可視為保護婦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在具体措施上的落實,也顯示了法律保護弱者的一面。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八條,是修正草案完全新增部分,強化了對違反婚姻家庭義務行為的法律制裁。其中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尋求公安机關的救助,公安机關則可依法對施暴者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七條是針對以逃債為目的,采取“假离婚”等手段來逃避法律的人制訂的。第
四十八條的制訂,將使目前离婚訴訟中司空見慣的偽造債務現象,以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得到遏制。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