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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短租禁令 紐約上訴庭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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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紐約報導)在2010年以前,紐約的房屋出租期限,法律規定最短為7天。紐約州2010年修改了「多戶房屋法」(the Multiple Dwelling Law),把最短出租期限定為30天,也就是說,任何房屋出租不得少於30天。日前,一家公司要求短租的上訴請求被駁回,法院禁止他們短期出租房屋。

這家名叫「帝豪」(Grand Imperial LLC)的公司在上西城擁有一座一居室的公寓樓,其中大多數是可負擔住房。公司要求法庭對他們應用「多戶住房法」的例外條款,允許他們把房屋出租給諸如遊客等短期房客。但是法院認為,所有例外在2011年新的「30天法定最短出租期」的法律正式生效之日已經廢除了,所以上訴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帝豪」的短租請求。

上西城市議員羅森塔爾(Helen Rosenthal)說,這個決定是「那些需要可負擔住房的紐約人的一個勝利,我們期待這些住房回到可負擔住房的庫存中。」新短期出租法案的倡議者——參議員克魯格(Liz Krueger)說:「非法旅館的激增,已經把成千上萬的公寓房從緊張的房屋市場中移除了,從而擾亂了住在這些公寓中的人們的生活。」◇

責任編輯: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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