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和北卡大學招生歧視案 紐約多團體籲複審

紐約同源會加入多團體 向美最高院提交法庭之友摘要 支持SFFA複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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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2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反平權行動組織「學生公平入學」(SFFA)起訴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招生政策歧視白人和亞裔學生,兩案分別敗訴,SFFA繼續上訴,要求美國最高法院一起審理這兩起案件。

週二(12月14日),紐約同源會、太平洋法律基金會、機會均等中心、理性基金會、紐約華人家長陳軼芳等一起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摘要,支持SFFA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訴訟申請。

SFFA於2014年首次對哈佛提起訴訟,認為哈佛的種族考量做法歧視亞裔並違反《民權法》第六章。哈佛於2019年10月在麻省地方法院打贏官司,上訴法院又於2020年11月維持原判。

在北卡羅來納大學(UNC)案中,聯邦法官比格斯(Loretta Biggs)今年10月在長達161頁的裁決書中,裁定將種族作為招生的一個因素是「符合憲法的,並不是歧視性的」。

SFFA在對UNC和哈佛兩起案子中,都引用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UNC案例另外基於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紐約同源會在支持SFFA的信中寫道:「不可否認,UNC在招生中歧視亞裔。以學業成績看,在同一個十分位水平上,UNC拒絕了七成亞裔申請者,同時接受了七成黑人申請者。UNC甚至不否認它存在種族歧視。相反,UNC援引格『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案),聲稱有點種族歧視是可以的。」

膚色多樣性是焦點問題。在上述2003年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站在密歇根大學的一邊,認為有點種族歧視是可以原諒的,因為大學在入學時增加黑色多樣性具有「不可抗拒的國家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以便在大學實現「強有力的思想交流」。

當時的審案法官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寫道,儘管法院做出了裁決,但25年後應該不需要如此照顧某一族裔了,「一點種族歧視是可以的,這只是暫時的」。

紐約同源會表示,格魯特(Grutter)案現已過去了18年,大學現在更沉悶,受到「取消文化」的監管,一言不合就被「封殺」。「強有力的思想交流」只是一個騙局,「從來都不是他們的本意。這是一個誘餌銷售法(bait-and-switch,先拋出誘餌,顧客上鉤後再把誘餌替換成其它商品),最高法院被騙了。」

同源會表示,真正的多樣性,就應該「接受我們的差異,我們不平等的結果。說不同語言的陌生人可以共同生活、工作和交易,因為無論來自哪裡,其身分地位為何,大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這個基本原則團結在一起。」◇

責任編輯: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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