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靈:公民罷免對建立民主政治的促進意義

湘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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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去年3月福建省福安市1萬多名公民按照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向寧德市人大和福安市人大正式遞交罷免市長藍如春及其他官員的罷免理由書,此舉無異於在中國大地上點燃了公民維權的星星之火,此後類似的事件在中國發生多起。

這些零散的公民罷免運動,在形式上看來與中國歷史上民衆集結驅逐貪官事件類似,但內容上卻有了新的意涵。首先,這一場三方(政府、人民代表大會、民衆)博奕表現了中國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意味著公民們已經不再盲目相信建立在政府道德權威之上的潛規則,開始學會借用明規則(憲法與法律),在極其有限的政治空間裏尋求突破。它既構成2003年公民維權的重要內容,還給參與者上了一次良好的民主教育課。因爲民主政治的理論並不複雜,其要義在於實踐;二是對中國的政治花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起了一次衝擊。

中國憲法理所當然是今日中國政治的明規則,但在政治生活中起作用的卻完全是党文化下的一套“潛規則”,比如中宣部對輿論的控制就不是依據憲法,而是依據“黨的宣傳紀律”。吳思曾經指出中國古代政治的要義在於除了一套由朝廷律令代表的明規則之外,起實際作用的卻是一套“潛規則”,官吏們所有的貪贓枉法行爲,都是“潛規則”運作的結果。這一“潛規則”文化至今仍是理解中國政治的關鍵。而中國政治民主化的重要一步,應該是慢慢消除潛規則文化,使中國走向法治,即讓法律這些“明規則”從紙面上的東西變成現實中的規範。今年3月,《中國改革》雜誌社記者趙岩在福州市組織50多名農民代表學憲法,讓其明白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政精神,算是讓農民明白用“明規則”來捍衛自己權力的初步嘗試。在今天的中國的政治環境中,這一舉措除了給農民的反抗提供一種保護色之外,更重要的是讓農民運用明規則抗爭,促使中國政治擺脫“潛規則”的束縛。

這些公民罷免運動還形成了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衝擊。從所有案例看來,直接對壘的其實只有政府與民衆兩方,那麽筆者爲什麽要說是三方博奕?道理很簡單,無論按照憲法規定,還是現有政治架構,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既是立法機構,也是對政府行使監督權力的專門機構。監督並罷免不稱職的瀆職官員,本是“人大”應該踐履的政治責任。但這些受地方官員盤剝欺壓的老百姓,最後非得冒著入獄的危險發動罷免運動,正好說明了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是個不折不扣的政治花瓶,並未履行自己的職責。

“人大”始終未能擺脫政治花瓶的地位,完全是“人大”代表的産生機制決定的。中國的“人大”代表的産生名義上要經過“民選”這道程式,但實際上卻奉行如此“潛規則”:中國各級政府一直將“人大”代表人選做爲一種政治待遇,原本是安排失勢官員的一種政治安撫手段,改革以來又成爲收買知識精英與經濟精英的籠絡工具。代表名額都是先由政府欽定,再由名義上的“選民”畫圈。而選民的動員工作則由選區各單位承擔,先講好要大家選XXX,不得自行決定。這樣選出來的“人大”代表聽誰的話不言自明,老百姓除了在每年例行的“兩會”期間,看到代表們對政府決議舉手表示贊同之外,很少看到他們還作了些什麽事情。

近些年來極少數“人大”代表們也偶而發言批評一些社會不良現象,但他們很清楚底線在哪里。個別人大代表越線而不知收斂,下一屆“人大”代表名單中就不會再有他(或她)的位置。在中國的政治文化中,一個人能夠當上“人大”代表,說明這個人具有足夠的趨利避害的“理性”。既然代表們都明白自己頭頂上這頂“准官帽”由誰賜給,還有誰願意拿自己的前程去換取“民心”?公民罷免運動,讓人們開始反省這一政治花瓶的社會功能:一個不能履行自己職責的機構,是否有必要存在?

“潛規則”是人治(仁政)的必然産物,明規則(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中才能成爲有效率的社會約束。清除縱容官吏胡作非爲的潛規則,建立明規則,是走向法治與民主政治的起點。可以說,公民罷免運動又一次將中華民族推向了新一輪歷史選擇的關口,能否形成燎原之勢,則看中國人自己能否有把握歷史機遇的悟性與運氣。

轉自華夏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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