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伸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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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訊】主送: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省政法委、省檢察院、省公安廳

伸冤人:鄭細年,女,42歲,已患精神分裂症,住址:橫峰縣司鋪鄉下付村(受害者之妻)。

黃小花,女21歲,漢族,住址:江西省橫峰縣司鋪鄉下付村(受害者之女)。

被告人:江西省橫峰縣司鋪鄉政府。

法定代表:鄧世明,鄉長。

請求事項:1、依法追究凶嫌鄧世明致死人命的刑事責任。

2、依法令被告,支付黃開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死者生前撫養無勞動能力家屬的基本生活費。

3、依法令被告賠償因此致死人命案引起的被害人家屬四處求援奔波,向各級政府与政法部門伸冤的一切支出,及誤工費等1.8万元。

事實与理由:

1997年4月13日下午,司鋪鄉政府派人,將我父傳喚至鄉政法辦,以命令我父代表教會交罰款6千元為由,將我父腳鐐手銬長達26小時之久。我們認為,宗教信仰自由是在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不過我處基督教會都是沒多少文化的農民所組成,根本不明白我國在“憲法”之外還另有比憲法更大的“實際方針”。未向縣政府統戰部打報告,申請批准,這是事實。但政府也不該把善良的基督徒置于死地。

可是司鋪鄉政府,從未對我們基督徒宣傳過党對宗教信仰的“實際方針”,而是對善良的基督徒進行勒索性罰款。他們在4月13日下午,將我父傳喚至鄉政法辦,以凶殘的手段,將我父腳鐐手銬長達26小時后未能達到收款6千元的目的。又于同月28日上午8時將我父喚至鄉府再次非法扣押14小時,當晚10時才被放回家。

這次,我父被扣押返家說:“鄉府要我明天(29日)上午9時前,自己向鄉府先交300元,爾后再由我帶路到各信徒家中湊齊6千元的罰款,并限定次日(29日)12時完成,否則就要關押人。”

我父是個膽小怕事的老實人,在29日早上向本村人借了300元,于10時前往鄉政府交錢。時至12時,未見我父返家,有些擔心,便到鄉府詢問我父未回家情況。鄉政法辦付主任說:“你父沒有來過鄉府”。此時我心里更為恐慌,赶緊回家叫人四處尋找我父。找了兩天均不見我父人影,于是我心中甚為悲憤!不知何故,我父會無故失蹤。直至5月1日下6時許,我村一個14歲的小孩在山上撿蘑菇,發現我父一具尸體在我家住房背后山上。

我立即赶到后山,見我父尸體橫躺于地,傷痕累累,手腳都是鐐銬傷痕,胸脯腫起已變黑色,從頭到腳傷痕累累,血跡斑斑,褲內外沾滿糞便,慘不忍睹。一家人痛不欲生,村民們無不落淚,我悲憤欲絕。跌跌撞撞到鄉府追問我父死因,并向縣公安局報案,縣公安局警察很快到現場,拍了照。于是,在當日晚上10時許,將我父尸體抬回家中。

做賊心虛的鄉長鄧世明,于5月2日上午來到我村向群眾宣傳:“黃開火的死因于鄉府無關。”接著又說:“這几天黃開火對鄉府的所作所為本來就不滿”。

實際上,鄧鄉長的這种言行是不打自招,不攻自破地說出了我父的死因,就是鄉府所為。故引起了我村群眾的眾怒,將我父尸體抬往鄉府,但鄉府對致死人命引起眾怒事件,并不是進行說服勸解,而是采取把人不當人的作法,以政府權力調動縣公安局來人毆打鎮壓群眾,致使手無寸鐵的群眾被公安人員打傷20余人。其中黃基勇因受傷嚴重而未能逃脫,被扣留在鄉府,強迫其在不知內容的文書上簽字划押。接著又在5月5日下午,鄉府又召開緊急會議,責令各鄉、村干部,來我村壓制群眾對我父死因的猜測和議論。

此時,鄉府見民憤太大,怕引發群眾更大的抗議,故暗使下付村支書付小林,以同情我家生活困難,由村委給1600元買棺殯殮,實際是鄉府出得錢,使死者早日喪葬了事。但是死者家屬及群眾在對死因還未查明之前,不同意將我父喪葬,而鄉府怕泄露死因,就迫不及待地發動全鄉大小干部百余人,將我父棺木突然強行搶去山上埋葬,在埋葬時,鄉府還勒令公安人員四處站崗放哨,怕群眾阻止埋葬。

更為惡毒的是,在5月2日、5日縣、地兩級政法部門,來人驗尸的報告單不准我們家屬看,數日后待其驗尸化驗單偽造好,才給我們。此時鄉府宣布我父是因腦溢血和服毒致死,是自殺不是他殺等完全不合邏輯的謊言。

既然我父是腦溢血致死,為什么又說是服毒致死呢?再則,我父10時去鄉府,12時未回家我就到鄉府去尋找,中間只相隔2個小時,如果說成腦溢血致死,肯定是在鄉府或是在去鄉府的路上,怎么會傷痕累累地死在山上呢?即便我父是服毒致死的,那只能是鄉府在逼他繳6千元罰款,我父無錢可交而遭到毒打。如果拿不出錢來還要打,致使我父無路可走而服毒。這分明是被鄉府逼上了絕路,豈能推卸置人于死地的責任呢?

鄉府以“土皇帝”、地方政府的權勢為非作歹、橫行鄉里,又隱瞞事實的所作所為,更加暴露了事實的真相,群眾心里都明白我父之死就是鄉府所為。鄉府的非法行為已經触犯了我國的《刑法》,可是刑法一點也治不了當干部的根据國家的“實際方針”對付基督徒。

我家現缺勞力,我母精神分裂症一天比一天重,不能勞動,反而要人護理,一家四口失去基本生活來源,如今已陷于無法生存的境地,請求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公安部、檢察院、司法部及江西省政法部門的首長,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法處理。如鄉府不盡賠償責任,則要求開棺重新驗尸,追查死因,以正國法,平民憤!

我們請求政府依照刑法懲處鄉政府“罰款”不成,就傷天害理的致人于死地的犯罪行為。我們廣大農民盼望看到法律的尊嚴!我們日夜盼著無論哪個政府部門,請給一個回音吧!難道基督徒被鄉政府弄死了,上級政府就完全不管嗎?這不是明明在縱容“土皇帝”們公開的草菅信徒的人命嗎?!

我們無處申冤的農民只有向党和人民政府磕頭了!!!

伸冤者:農民 鄭細年 黃小花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此案至今也仍未能得到中國“負責任”政府的回音。這就是千千万万的中國信徒在享受國家公開的“憲法保護”之余,又在國家保密的“實際方針”下,所得到的實際 “宗教自由”。据到江西省去走訪調查的同工說,其實受害者有個儿子,盡管年長的村民罵他,他也不敢署名告致死其父親的“政府”。因為在中國得罪了無法無天的“土皇帝”可能會招來殺身滅門之禍。老百姓不但無處申冤,多喊几句冤枉!政府還要出動警察,依法處理無理取鬧“擾亂社會治安”的破坏分子;今日中國農民的悲慘境遇,比起那些反映黑暗歷史的電視劇里的“冤枉”,實在是冤枉多了!@

(李 世 雄 二004年九月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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