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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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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因是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未規定的處罰對象,並沒有法律明確的授權,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旨,應在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中國石油公司因地價稅事件,遭高雄市政府依違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等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六億多元,且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裁罰確定,中國石油公司不服處分且認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上午舉行第一二九三次會議,作成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旨,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處以裁罰性的行政處分,因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處罰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應由法律規定,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

他指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在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他表示,土地稅法第五十八條雖授權行政院訂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但就適用特別稅率的用地,在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未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的情形,是否應予以處罰或如何處罰,則未作明確的授權。

范光群指出,在母法土地稅法未明確授權情形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卻規定,將非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所為之的地價稅減免情形,在未依三十天期限內申報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可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以短匿稅額三倍的罰鍰。

他表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顯然是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未規定的處罰對象,且沒有法律明確的授權,已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在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至於中國石油公司是否可聲請救濟,范光群指出,因中國石油公司所提出的行政訴訟已判決確定,且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並非立即失效,應不可聲請救濟。

今天大法官會議是由司法院院長、大法官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謀、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會中通過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均經司法院以院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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