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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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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成释字第六一九号解释指出,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因是以法规命令增加裁罚性法律所未规定的处罚对象,并没有法律明确的授权,违背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的意旨,应在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中国石油公司因地价税事件,遭高雄市政府依违反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等规定,处以罚锾新台币六亿多元,且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应裁罚确定,中国石油公司不服处分且认为,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有抵触宪法疑义,声请解释,司法院大法官上午举行第一二九三次会议,作成释字第六一九号解释。

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根据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的意旨,对人民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处以裁罚性的行政处分,因涉及限制人民权利,处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应由法律规定,以命令为之者,应有法律明确授权。

他指出,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适用特别税率之原因、事实消灭时,土地所有权人应在三十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未于期限内申报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办理”。

他表示,土地税法第五十八条虽授权行政院订定土地税法施行细则,但就适用特别税率的用地,在适用特别税率的原因、事实消灭时,未依土地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报的情形,是否应予以处罚或如何处罚,则未作明确的授权。

范光群指出,在母法土地税法未明确授权情形下,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却规定,将非依土地税法第六条及土地税减免规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所为之的地价税减免情形,在未依三十天期限内申报适用特别税率的原因、事实消灭,可依土地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处以短匿税额三倍的罚锾。

他表示,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显然是以法规命令增加裁罚性法律所未规定的处罚对象,且没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已抵触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在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至于中国石油公司是否可声请救济,范光群指出,因中国石油公司所提出的行政诉讼已判决确定,且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并非立即失效,应不可声请救济。

今天大法官会议是由司法院院长、大法官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谋、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出席,秘书长范光群列席,会中通过解释文及解释理由书,均经司法院以院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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