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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法院審理速度 取決合議庭與被告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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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五日電)總統陳水扁今天表示,只要一審判決國務機要費貪污有罪,他立即下台一鞠躬。法界人士認為,只要案件單純,且被告不以程式問題拖延及法院能密集開庭,合議庭在數月內便能將案件審結宣判。

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表示,法院刑事案件審理程式包括「準備程式」及「審理程式」。合議庭在「準備程式」中會要求檢方及被告對起訴時的證據能力表達意見,並提出證據調查,有些被告會以要求調查大量證據、傳喚眾多證人的方式來拖延訴訟程式;但部分案件由於案情複雜,合議庭不得不審慎審理,讓案件速度進行緩慢。

舉例而言,博達案於二00四年十月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士林地院合議庭歷時一年二個月審理後判決,而同屬重大金融案件的太電案,自二00四年十二月起訴至今,仍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原因是案情複雜度不同。

另有檢調人士指出,另一影響一審判決速度的因素,為審理程式是否密集。如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台北地檢署於今年三月起訴,審判長蘇素娥於審理期間密集開庭,八月三十一日便審結宣判;基隆市長許財利涉及的基隆巿公車處購地弊案,基隆地院僅開庭七次、歷時四個多月便結案。

另外,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壽嵩指出,一般個案事實並不相同,案件當事人與委託人對證據調查、傳喚證人等程式有不同的要求,個案間並無一致性,因此法院並沒有對案件審理速度做過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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