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樟旺案上訴結果終於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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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訊】二00五年十月一日,林樟旺案當事人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壽三人因不服龍泉市法院一審枉判,委託本案辨護人陳冰先生(廣西中企聯知識產權事務所首席法律顧問)上訴至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五個多月後,也就是直到2006、3、16,麗水法院下達刑事裁決書(日前才到我們手裡):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判長胡志軍,審判員項偉傑。

原判決書認定林樟旺等當事人修建後的道路「在農用地範疇內已經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原用途」的說法嚴重違背法律常識。對於土地用途,法律上有嚴格限定,不能隨意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2001〕255號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中規定的土地分類,其中明確列明村間道路包括機耕道屬於農用地中的農村道路(這一點判決書也承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的是農用地轉換為建設用地的行為,農用地內部的轉換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管轄的範圍。

麗水法院裁定林樟旺等當事人修建後的農村機耕路改變了用途,所依據的是早已過時作廢的《土地分類》。辨護律師陳冰和辯護人余樟法都認為此裁決對事實的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需要一個說法。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規定:麗水法院已嚴重逾期。這也需要一個說法。

欲知後續動作,且看下回分解。
2006-4-5(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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