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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大紀元8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二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其中新增團體協商原則,規定勞資雙方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的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將有裁決機制處理,若限期仍未改善,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勞委會委員會議通過的團體協約法修正條文,新增團體協約的協商與簽訂,規定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對於他方所提的團體協約的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另外,為避免一個資方需要與多個勞工團體協商的問題,條文中也規定,可進行團體協商的勞工團體,企業工會部份不限門檻,但如果是其他類型工會,工會內擁有資方受雇員工人數必須在二分之一以上。
勞委會指出,根據新的團體協約修正案,如果未來勞資雙方有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另一方提出的協商要求,屬於不公平的勞動行為,將有裁決機制進入,由縣市政府組成委員會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