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傳珩:非法圈地與野蠻拆遷透視

——中國土地制度走向危機

牟傳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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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訊】讓農民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成為土地的主宰者,這是維護農民土地收益權的關鍵所在。

自上世紀80年代起,到1992年前後,以及2003年以來,中國興起了3波近似瘋狂的圈地浪潮,全國各地數以千計的開發區、工業園,大學城等侵蝕了面積驚人的土地。而房地產業的貪婪性圈地運動,則更充滿了資本原始積累的掠奪性。 其中最觸目驚心的“罪惡”,就是使大批農民失去安身立命之本的土地。“滿足需要而不滿足貪婪”的規則,在鄧小平“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的冠冕堂皇藉口 下,竟被改寫成:“滿足少數人的貪婪,而不滿足多數人的需求”。中國大陸三次一浪高於一浪的圈地風潮,使世人不得不反思中國土地公有制本身所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土地制度經歷數次重大變革。1987年9月9日,深圳市首次以協定方式出讓5321平方米土地的50年使用權。同年12月1日則首次公開拍賣了面積8588平方米土地的50年使用權。從此,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從無償、無使用期限、不可流通,向有償、有期限、可流通轉變。將市場機制引入土地資源的分配,本應是在“社會主義”牢籠下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配置效益的有效途徑。為此1988年,中國《憲法修正案》將“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寫入修正案。同年12月,中國《土地管理法》也相應地修改為“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1990年5月, 國務院進一步出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採取協議、招標和拍賣等市場交易方式來轉讓。從此中國土地供給 走向了政府無償劃撥與有償出讓並存的中國特色“雙軌制”土地供給制度,由此開啟了少數人在法制不配套的情況下,盤結權貴,進行政策投機的制度裂縫——引發 了1992-1993年的批文炒地皮熱,以及“房地產、開發區泡沫”的第一波圈地風潮,這不僅僅造成了偽市場環境下對土地資源的掠奪和浪費,甚至導致了建國以來罕見的社會腐敗與分配不公現象。

官方為抑制這種土地供給“雙軌制”,即所謂的“市長價”永遠優於“市場價”價差引發的權力尋租,1999年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2001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即15號文件。繼而國土資源部又於2002年6月的出臺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2003年8月1日起實施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促進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從“雙軌制”向統一的市場制轉型。但是,由於國家整體腐敗和土地制度剝奪私人所有權的問題,結果實施起來,反而南轅北轍。

此據國土資源部公佈的資料,2006年頭5個月,該部共立案土地違法案件25150多起,涉及的土地面積達12240多公頃;從1999年至2005年,全國總共發現土地違法案10000多件,涉及土地面積500多萬畝有4000多 萬農民因征地失去或減少土地,其中一半以上處於既失地又失業的“雙失狀態”,成為上訪投訴的主要力量。中國地方政府以經濟建設為名,非法圈佔違規批用土 地,造成大量土地被少數企業壟斷,大片耕地被亂占濫用,土地領域成為腐敗重災區。在這種圈地風潮中,貪官大都與土地腐敗有關,當年的王寶森、成克傑、田鳳 山、慕綏新、馬向東、孟慶平、楊秀珠,以及剛揭露的北京副市長劉志華和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李金寶、天津市副市長陳質楓、福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王炳毅、建設局局長連夥英等一批官員,無不是吃土地特權的大腕。

當今中國,政府主導型經濟完全背離了市場優化整合資源的方向,在地方上已經演變成典型的雙向掠奪經濟:一方面是掠奪自然資源,大量圈地卻又浪費無數,工程竣工之時即是效益終結之日,土地價值無法得到充分挖掘和利用;另一方面則是對普通百姓的瘋狂掠奪,野蠻征地、野蠻拆遷業已成為當今社會的最主要矛盾,正在聚焦社會眾怒。

一些地方政府和村幹部壓低征地補償標準,以極低價格從農民手中買地,又以高價轉賣批租給企業或開發商,靠農民的命根賺錢;有的更以種種名目截留、挪用、拖欠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現階段土地徵用過程中侵犯農民權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任意擴大征地範圍;自行制定土政策,壓低征地補償標準;對農民集體土地占而不補等等。此劇《人民日報》披露,圈地運動中對農民的土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難以維持長遠生計。一些西部地區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僅相對于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多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相對於土地預期收益而言,郊區農民的年純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計算,其預期收益約為12萬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萬元左右。如將1.8萬元全額直接代農民進入社保,按失地農民平均年齡50歲、預期壽命72歲測算,每月只能領到60多元的養老金,遠遠低於當地近郊現行最低生活保障費180元和城市中檔養老金500元的水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錫文曾公開指出:“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徵用農民的土地,最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最近幾年來,各地因“圈地”引發的利益糾紛逐年大幅上升,不少已引發成流血事件,而地方政府從征地中獲取的壟斷利潤已成為不可或缺的第二財政。據統計,一些市、縣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已占到本地財政收入的40%左右,最高竟達60%,但更大的獲利者仍然是開發商。作者所在的青島,各類開發商不僅對沿海及所有市區可用的土地無孔不入,而且大幅度劈山毀林,開發高回報的高級商品房,全市美麗協調的天、山、海景觀已被蝗蟲似的蠶食殆盡。在第三波圈地浪潮之始,國土資源部曾向社會通報了5起土地違法大案,其中青島嶗山區非法徵用的土地多達6200多畝。因這起大案被查處的官員包括:青島市原市長助理、原嶗山區委書記王雁,青島市規劃局原局長張志光,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原局長于志軍等人,影響極大,引發了集體維權上訪事件。另據作者查證,山東省齊河縣政府涉及非法批准山東國際國科集團佔用該縣3個村的2800多畝耕地,其中多數為基本農田,興建高爾夫球場和高檔別墅導致公憤,性質惡劣,也已被查處。

此外,由“圈地”引發的重大惡性案件則有:2005年6月11日,淩晨發生在河北省定州市繩油村致死6名村民慘案,據繩油村村民統計,該次野蠻圈地衝突造成約100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有51名村民在不同的醫院裏接受救治。2006年6月8日,廣東佛山市南海區劉永夥等4名農民代表,在抗議政府強制徵收土地維權活動中,被不明身份者抓捕而下落不明,此前當地已有5名村民被關押。佛山南海區曾發生上萬畝的農地被政府違法預征,農民憤起反抗,進行大規模土地維權活動。在數千村民不惜流血抗爭下,政府的計畫才沒得逞。這令人不能不聯想起震驚世界的汕尾血案,最初也是“圈地”引發的。

今年6月上旬,中國國土資源部召開全國土地執法會議,宣示土地腐敗現象非常嚴重。公開承認中國土地開發違法事件面廣量大,在城市地區的土地開發案中,至少有60%屬於非法取得土地或非法利用土地,一些城市的違法用地甚至高達90%以上。官方的此次土地執法整頓理由有二:一是國家的土地數量已經逼近生存底線,截至2005年10月31日,大陸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人均耕地由上年的1.41畝降為 1.4畝,不及世界平均水準的40%;二是凡屬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與領導,一些本來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政府往往成了違法的主體。國土資源部剛公佈的資料表明,中國10年間耕地共減少1.2億畝。農業部則指出,目前耕地還在不斷減少,人口則不斷增加,按目前趨勢分析,到2020年,中國耕地缺口將達到1億畝以上。

目前城鎮拆遷問題也相當嚴重,已成為群眾信訪反映的焦點之一。特別是北京,國家信訪局接待的群眾集體上訪中,反映企業勞保、城市拆遷、征地三類問題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 以上。國家信訪局有關人士分析說,拆遷之痛,是伴隨快速城市化和個人住房產權改革出現的。引發信訪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強行拆遷,粗暴對待拆遷戶; 二是安置補償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建設規劃出爾反爾,造成居民不能回遷;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訂的拆遷安置政策失之簡單化沒有視居民情 況分類處理,造成部分拆遷戶因拆致貧,失去生存基礎。其中假借“公共利益”進行“商業拆遷”,是引發拆遷矛盾的關鍵。

在 一種“以錢為本”的社會中,當權力為私利而謀,其違法腐敗的行為就屢見不鮮,各種以“公共利益”為名的政績工程就會屢禁不止,各種“圈地”運動就難以遏 止。開發商常常先以錢圈權,再以權圈地。因此,各類園區熱、大學城熱、房地產開發熱便不再是簡單的資源配置失誤,而是深層次的制度缺陷與社會腐敗問題。

非法圈地、野蠻拆遷的事例在全國數不勝數,由此引發的惡性事件屢屢發生。其共同特徵是:地方政府是後盾,轄區公安是幫兇,且以黑白兩道聯手野蠻拆遷。在不法開發商的後面,往往有貪官的影子和“大蓋帽”的保護網及黑社會背景。 開發商與黑社會分子若不是和腐敗分子結合在一起,是不會有太大能量的。

可 悲的是,在中國社會弱勢群體權利受到粗暴侵犯後,竟沒有任何合法抗爭的管道。他們唯一的方法是所謂“依法解決”,但“民告官”與“民告商”比登天還難!所 以,許多農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抗爭時,首選的維權方式都是上訪。上訪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現實塑雕。然而,上訪又能解決什麼問題呢?有時被遣送回家,有時被抓被判,餘下的選擇,就只剩下在公共場合自殺以吸引媒體注意,或直接訴諸暴力來個魚死網破。

致力於研究中國農村問題的溫鐵軍先生提出,土地所有制是農民問題的“牛鼻子”。 作者曾在《四權五化六主張》一文中明確提出:“耕地歸農民”,讓農民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成為土地的主宰者,這是維護農民土地收益權的關鍵所在。在現實 條件下,至少可首先實現土地雖歸集體所有,但允許農民對擁有經營權的土地進入市場,自主處分,即歸還農民對集體土地的經營權、繼承權、抵押權、股權、轉讓 權、收益權等多種權利,允許農民與徵用土地者直接進行平等互利的價格談判。作者的此種主張並非空穴來風,目 前中國大陸已有探索的實踐。例如,安徽蕪湖正在試行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在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條件下,允許農民對其經營的土地轉讓、租賃、 作價入股、聯營聯建、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權轉移。土地經營期滿後,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這種農民可以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獲益的制度,雖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土地制度走向危機的問題,但至少土地經營者享有在征地過程中的平等談判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圈地貪婪。

《人與人權》06年8月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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