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疏忽傷人如何計算賠償?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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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9日訊】上星期的案例,是地盤的小判頭因為地盤的佔用者(大判及次判)沒有為他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令他因而受傷,故此應當為傷者的損失作出賠償,一般人有興趣知的常識,是賠償如何計算,又若然有一人以上需要為疏忽共同承擔責任之時,計算方法又如何?

筆者亦非計算這類賠償的專家,但可以介紹一般的常識,令大家有一概念。

上星期所介紹的事故,受害人大腿及膝部受創,有週期性痛病,而只要步三十分鐘就不可再支持,亦再不能做完全蹲下的動作。這是說,他不能再從事地盤的工作。

在受傷之前,他月入17,300多元。養完傷之後只好轉行做看更(watchman)的工作,月入只有5,300元。

計算賠償的一般原則,是受傷者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的薪金,直到傷者的一般的退休年紀。當然要計算起來遠比一般原則複雜,當中要包括利息的計算及傷者在他/她所屬行業的職業前途。依基本原則,傷者越年輕,從事的若是專業行業,賠償就會十分可觀。

在這一件案中,計算傷者未來損失(Future loss)為12年;每年12個月,每月失去薪金為12,000元,總額為約173萬元。

傷者受傷時為35歲,到案件審結時為40歲,中間有一段時間養傷及沒有工作,亦有一段時間他本應已經可以工作而他沒有工作,審前工作損失的計算為54萬元。(Pre-trail loss of earning)。

受傷者受傷病的痛害,從此亦可能因傷失去生活中應享有的生命樂趣,這都是可獲賠償的(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y)。這件案法庭給予傷痛的補償為35萬元。其他醫病的錢及交通津貼反而所費不多,本案只計算1萬元左右。(special damages) 

總賠償額亦因以上的計算原則合起來有263萬元。在本案中的傷者並不能全數得到這筆賠償,因為法庭判決認為傷者自己有部分疏忽的責任,因為自己亦應該主動避免在明知有危險的工作環境下工作,傷者自己因而亦需負上部份責任(contributory negligence)。法庭的計算,是傷者有25%的責任。

減去百分之25%,實際得到的賠償總額為197萬8千元。

有趣的問題。假如在一件疏忽索償案中傷者十分年幼,根本無法估計其未來入息,賠償又如何計算呢。這情況下,法庭只好以社會上入息的中位數,作為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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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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