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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陳密會說 陳水扁判賠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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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林俊宏、李明賢/台北報導〕陳水扁總統九十四年初,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美與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密會,台北地院認為陳總統發言所本,是調查局所提供未辨明真假的資料,陳總統未進一步查證即發言,已屬侵權,判陳總統應賠償宋三百萬元,並在自由時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等三媒體頭版刊半版道歉啟事1日,陳總統委任律師林志豪表示將上訴。

親民黨發言人李鴻鈞昨轉述說,宋楚瑜對判決結果感到欣慰,認為司法還給他清白與公道,但也對國家元首多次藉由媒體公然抹黑,惡意無端指控感到遺憾。

調查局提供資料 無法查證

判決書指出,陳總統「有所本」的依據,是調查局長葉盛茂依電視及報紙等媒體報導內容,做成的兩頁A4紙「中共強烈反對我國憲法修正案有關公民複決條文」資料,當時葉已告知內容涉及國外,無法查證。

法官認為,調查局提供的這兩頁文件,沒有日期、機密等級,與情報資料格式不同,扁時任總統已逾四年,應知情報格式為何,且身為國家元首,掌握國家行政資源,可多方查證調查局所提供的情資是否屬實。

判決書指出,陳總統明知資料內容調查局無法查證,卻未交由國家安全局進一步查證,即指宋楚瑜與陳雲林見面,且以在國代選舉反對公投入憲,作為換取中國同意宋赴中訪問的交換條件。

法官認為,陳總統未盡善良人管理之注意,已對宋名譽造成損害,應負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責。

因宋楚瑜求償五千萬元並要求在國外媒體登報道歉,法官只判准三百萬元及國內媒體登報,宋的委任律師李復甸表示,將與宋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調查局長葉盛茂則不表示意見。

拒證挨罰 陳唐山抗告被駁回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傳喚時任總統府秘書長的陳唐山等五人作證,卻均未到庭,被法院各裁罰三萬元,經陳某等人抗告,高院認為總統府回函,並無提出已涉及國家機密的理由,讓法院信服,一審裁罰有理,將抗告駁回,全案仍可抗告最高法院。

北院是在今年1月間傳喚陳唐山、總統府第二局局長余新明、第三科科長吳倩萍、政風處長謝建財及第一科科長蕭益倉等人,就國務費案相關卷證是否確屬法定之國家機密等情事作證。

但總統府回函表示,法院所要求作證內容,已涉及總統專屬的外交、國家安全等機密特權,受憲法保障,又陳唐山公務繁忙,無法到庭;陳等五人因而被法院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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