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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繳廢汽機車回收獎勵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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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大紀元記蘇泰安嘉義報導)調整廢汽機車回收獎勵金發放標準,嘉義縣環保局18日表示,環保署將於今年7月1日起做調整,指出汽車車齡10年(含)以上每輛1,000元、機車車齡7年(含)以上每輛300元,且申報時必須檢附交通部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請民眾注意配合實施(公務機關不得請領獎勵金)。

嘉義縣環保局長林榮和指出,環保署設置廢汽機車回收獎勵金制度,為讓廢汽機車資源回收體系順利運作,鼓勵民眾循合法管道主動回收廢汽機車,避免車主任意棄置廢車,而佔用道路及污染環境等。

近年來,因資源回收宣導有力,使得廢棄車輛任意棄置情形顯著改善,民眾主動回收廢汽機車比例提升,因此獎勵金制度回歸自由市場機制。

但為持續加強鼓勵民眾汰換高污染老舊車輛,環保署已於96年1月1日起先行取消汽車車齡10年(不含)以下及機車車齡7年(不含)以下殘值較高廢汽機車回收獎勵金,並取消公務機關申請獎勵金資格,逐步調整廢汽機車回收獎勵金發放政策。

林榮和說,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收車日期於96年7月1日(含)以後,將依新公告回收獎勵金數額及發放標準辦理,回收獎勵金運作將依據車輛類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收支情形、及回收制度的修正進行調整。

此外,環保署為確認獎勵金申請車主無欠繳國庫稅金(牌照稅及燃料費)情事,民眾需於車體報繳後攜帶相關證件至各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並將報廢證明連同回收管制聯單寄回環保署才能申請獎勵金(相關資訊可電洽環保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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