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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三死囚案 辯護律師提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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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日電)高等法院上週五改判蘇建和等三名被告死刑,辯護律師今天提出第三審上訴聲明狀,並要求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舉行公開言詞辯論,讓整個訴訟資料攤在陽光下作嚴格透明檢視;另在1996年六月曾參與當時一份連署有罪的四十多位法官都應迴避。

蘇建和等人的律師下午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的第三審上訴聲明狀中指出,之所以要求舉行公開言詞辯論,是為使社會大眾瞭解本案偵查、審判是否合乎訴訟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法院形成心證的基礎是否合乎新制的嚴格證明法則,以及有無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兼避免檯面下的運作干擾審判。

聲明狀中指出,讓全案攤在陽光下,可確認原審將共同輪姦及二十四元硬幣的自白排除,而仍大量使用「大致相符」的共同被告供述彼此互證,作為認定基礎的判決是否造成本案違法錯判的原因,其中有無隱藏真象、製造假象及官官相護的情形,以公諸於世接受公評。

另聲明狀中表示,全案在 1995 年二月九日第一次判決定讞後,除原審更審審判長李相助選擇性整理「被告相關自白資料」,在 1996 年三月十一日舉行公開說明記者會外;另在前終審合議庭審判長黃劍青、受命法官林增福與當時的書記官長白文漳主導下,在判決之外另補充製作一份四萬多字的「蘇建和等盜匪等案件附件結論」,經由當時刑事庭四十多位法官共同背書,在 1996 年六月對外發表,強調本案「罪證確鑿」,被告 「罪無可逭」,並訴諸媒體,可見已形成「有罪推定」強烈心證。

因此聲明狀要求全案上訴後,如仍由當時共同背書的四十多位法官任何一庭受理,為避免先入為主影響,且難期待有公正裁判,侵犯被告正當防禦權,因此這些法官應全部迴避,不能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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