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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成殘疾 判賠18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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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訊】(據中廣新聞黃進恭報導)陳姓男子因開車速度太快撞上騎重型機車的陳姓女子,導致陳姓女子腦部受傷、失語、無法走路。被告陳姓男子刑事責任判處四個月徒刑,民事部份,被害女子認為她原先是銀行的助理專員卻因車禍終生無法工作,求償兩千多萬,台北地院審理後,陳姓男子必須賠償被害人一千八百二十七萬。

陳姓男子九十五年間十月份凌晨兩點開著一輛自小客車,沿台北市水源快速道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到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和師大路口,想右轉往汀州路行駛時,沒有注意車前狀況,違反號誌管制貿然闖越紅燈右轉,陳姓女子剛好騎重型機車往師大路方向行駛,閃避不及,和車子發生碰撞,陳姓女子創傷性腦受傷併左右側硬腦膜出血等重傷害,送醫急救後,清除兩側血塊及腦硬膜整修手術後,仍有右側偏癱、無法站立或走路甚至產生失語症。

陳姓男子刑事責任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民事部份被害女子提出兩千多萬賠償,因她是銀行的助理專員,卻因車禍終生無法工作,從發生車禍二十八歲開始算起,到六十五歲退休,共損失七百九十六萬,看護費九百二十七萬,撫慰金三百萬,被告應賠償兩千零二十三萬,但台北地院法官最後判定陳姓男子應賠償一千八百二十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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