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8日电】朱刚“猝死”事件令人震惊,在感叹之余,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朱刚还能够从事排球这种剧烈的体育运动?朱刚的家属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为此,记者7日采访了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卫律师认为,朱刚死亡时正值中国男排解散,因此,这一事件如果涉及赔偿,其主体应该是朱刚所在俱乐部——四川男排俱乐部。
卫律师介绍,按照《劳动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互相约束的依据,劳动者发生伤亡等意外事件时的赔偿也应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因此,朱刚事件的索赔也应以朱刚同四川排球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之一。
卫律师还说,1996年颁布的266号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亡劳动者家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60个月的金额,丧葬补助金则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 个月的标准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配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人按30%发给,孤寡老人可上浮10%,但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工资。
也就是说,假设四川省1999年人均工资是1000元的话,朱刚的家属所获得的一次性赔偿也不会超过6.6万元。
卫律师认为,运动员发生死亡事件是悲剧,此时再谈赔偿也是于事无补。关键是要在法律上对运动员的选拔、训练以及比赛进行规范,尤其要为选拔运动员的体检程序和训练比赛中的体质检测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要加强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保险意识,我国法律鼓励企业和职工进行社会保险,并且鼓励企业视自身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形成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的格局。
卫律师认为,目前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还很欠缺,劳动合同笼统,起不到法律作用。在众多的意外事件面前发生了说不清的争执,这也说明中国的体育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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