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酷刑案三犯法官斥禽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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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2日讯】廿岁青年因交友不慎而遭损友非法禁锢十七日,期间遭苛索金钱之余,更被施以“十大酷刑”,包括作人肉气枪靶、强迫进食大量□蛋、巨无霸及辣等。法官练锦鸿痛斥案中三名被告残忍和铁石心肠,所犯罪行禽兽不如,昨日判三人分别监禁五年、四年及一年。

东方日报报导, 区域法院法官练锦鸿直言:“如果被告的行为是显示人类本性的话,本席身为人类一分子亦感到羞耻。”

受害人“肉在砧板上”

法官在判词中形容,人类在地球上生活多年及经过进化,是文明、受育和有道德训练的,但这些对于被告似乎无丝毫作用;即使是进化方面较人类为低的野兽,亦不会故意将痛苦加诸同类。

法官认为本案比同类案件有较严重的地方,例如三名被告梁永恩(廿五岁)、黄志成(廿一岁)及胡嘉明(廿五岁)是联手行动,利用受害青年欧志勇当时“肉在砧板上”的无助处境,作出种种虐待及暴力。三被告多番虐待、羞辱受害人,不仅是寻求刺激令自己快乐,亦挫折了受害人作出反抗的意志力;若非受害人最后鼓起勇气逃走,事情最终会发展到甚么地步是令人不寒而栗。

被告等人无意识到事件会发展至如此严重之辩解,法官绝不接受,并指被告在禁锢受害人的十七天内,有足够时间冷静及反省,但被告非但并无改正,反而每天都有新的折磨方法。

施酷刑非癫狂实坏透

精神及心理报告均显示被告梁永恩及黄志成正常,因此法官认为三被告不可能对加诸于受害青年身上的痛苦视若无睹,他们选择这样做不是出于癫狂,而是他们坏透。
法官又说,这些行为完全是有预谋和蓄意的,而且持续不断做;而感化官报告指梁、黄两名被告无悔意。

行为不容于文明社会

练锦鸿强调,法庭本身不能令一个人变好或变坏,判刑相比于家庭、育及社会规范亦微不足道,但法庭有责任反映社会上普遍认可的情操。

法官又说,而被告所为是不容于香港或任何文明社会的,所以监禁是唯一做法,判梁永恩入狱五年、黄志成入狱四年,而胡嘉明则入狱一年。

案情大要指受害人视被告梁永恩是他玩游戏机方面的“师傅”。去年八月九日梁将受害人禁锢,期间三名被告曾强迫受害人先后进食廿四只□蛋、六个“巨无霸”汉堡包、辣及用气枪近距离射击等,又敲诈事主财物及金钱;直至同月廿五日受害人忍无可忍冒险逃离。三名被告后被控禁锢、勒索、盗窃、伤人及袭击他人至身体受伤等共十五项罪名。

案件编号:DCCC95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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