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部分社会组织开放注册 律师: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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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3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怡莲采访报导)最近,北京市民政局宣布了一条决策,该市四大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将全部放开,社会组织可以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解决“找业务主管单位难”的问题,但要按照 “宽审批、严监管”等指导方针进行。同时还宣布,公务员会逐步退出社会组织。对此,有律师表示,如果没有配套的法律救济措施,它的条文颁布的再多也意义不大。

2月26日,北京市民政局在2011年度工作会议上公布消息,从今年开始,全市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这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不需再找“挂靠”的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将按照“一口审批、分类管理、政府监督、扶持发展”和“宽审批、严监管”的指导方针,开放社会组织登记审批。

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志愿者则在微博上透露:“这几天,我们北京的义工跑了民政局,也咨询了国家民政部关于注册的事情,民政局说,主管单位还是要,但是,如果找不到主管单位,民政局可以做我们的主管单位。”

律师:离真正的结社自由相差太远

李静林律师向大纪元表示,如果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的结社权利行使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只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表面上看政府开放了这类组织,但实行的是审批制,人民能不能结社还是政府说了算,这离真正的结社自由还相差的太远,与宪法也是相冲突的。

他说,北京民政局宣布的这个决定,应该说是向能够结社这方向作了一定的迈步。以前虽然规定了民众结社自由,但基本上是让民众没有可能去建立自己的社会组织的。

北京律师金光鸿认为,他们是想在不改变一党专制的情况下,偷换了一个概念,把政治体制改革变成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他们以为用行政体制改革就可以蒙混过关,即在某些方面放松对社会的管制,又可达到一党专制继续统治的目的。

他说,从律师的角度看,如果没有配套法律措施的话,它的条文颁布的再多也意义不大。“按照我们做律师的来讲,有一个权利就必须有一个救济。通俗的说法,就是法律给你规定了一个权利,在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你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它现在不是一个法制的体制,还是人治。”

“我认为不管共产党给民众多少权利,好像是在退让,但他随时都可以收回去。对这个权利行使到什么程度,政府拥有最后的解释权,他们可以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它不叫权利,只是皇上对臣民的一种恩赐。”

分类登记与国际惯例不同

社会组织在国外叫NGO,在西方是与“市场”和“国家”一起被全社会共同承认的重要组织形态,被认为对社会良好运行起着关键性作用。西方 NGO没有身份上的尴尬和行动的担忧,并不需要从政府手里“争”空间,与政府更常见的是一种合作与互补的关系。

有评论指出,相反NGO在中国,由于社会管理的权力和资源几乎垄断在政府手里,这决定了NGO必须积极行动展示自己的作用,才有可能争得一席生存的空间和发展的机会。

有资料显示,“社会组织”虽然事实上一直存在,但其合法地位和作用不仅得不到承认,甚至很长时间被严厉控制。例如,198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制定了非常严苛的条件。此后十年间,许多社会组织被注销、取缔或者合并。

有评论人士表示,可以发现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这种对社会组织登记的分类方法,与国际上惯用的分类方法(教育与研究,健康,文化与娱乐,社会服务,环境,法律、倡议与政治等12大类)不相同,可能会产生许多后续问题,会使得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仍然不能登记,或者不清楚登记哪一类。

什么是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作为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的是个体基于不同的原因,比如信仰、职业、爱好和追求等而与他人结成名称、规模、宗旨和目标等各不相同的组织的权利。人权条约和宪法性法律承认和保护结社自由,意味着政府和其他私主体不应当随意对人们结社和以社团的方式开展的活动予以地无端的限制或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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