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莲:迫害法轮功是中共人权的最大污点

作者:李青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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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09日讯】中共窃政以来,大小运动不断,国人深受其害,尤其是如今仍在发生着的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极为严重。在江泽民“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的作用下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时间之长,手段之残忍、血腥。是中共人权的最大污点。

一、制造事端,煽动仇恨

为了达到“名誉上搞臭”的目的,中共利用绝对控制的媒体制造事端煽动仇恨。1999年7月22日,即开始抓捕法轮功学员的第三天,中共所有媒体即铺天盖地的反法轮功宣传。一是篡改法轮功创始人的讲话。例如,将法轮功创始人在一次公开场合讲的“所谓地球爆炸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中的“不”字剪掉,以此污蔑法轮功在宣传末日;二是张冠李戴,捏造事实。如京城疯子傅怡彬杀人,河北省任丘市青搭乡张各庄村民朱长久精神病发作时杀父母的案件等都栽赃到法轮功头上。三是以所谓的“有病不让吃药”的歪理邪说制造了“1400例”抹黑法轮功。为加重迫害寻找借口和支持者,2001年1月导演了一场所谓的“天安门自焚”闹剧嫁祸法轮功。中是将所有法轮功的书箱及相关资料全部销毁;对所有相关法轮功的海外真实新闻及法轮功学员的各种申辩全力封锁灭杀。一时间全国上下黑云压城。许多地方要求人人表态,在法轮功问题上如何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连小学生都开会声讨、写文章“揭批法轮功”。尤其是在江泽民开展的所谓“三讲”中,政府机关除人人静态外,还必须写出书面材料,否则三讲不让你过关。一些车站进出口处,逼迫旅客踩踏法轮功创始人的法像并谩骂,否则就被员警当作是炼法轮功的抓走。一些劳教所、监狱对去探视亲人的家属,也逼迫骂法轮功创始人,否则不许会见……,种种手段都是为了进行妖魔化的仇恨宣传,达到名“誉上搞臭”的目的。

二、经济掠夺,株连威胁

为了达到“经济上搞垮”的目的,中共利用整个国家机器,采用多种手段,多方施压,截断法轮功赏的经济来源,主要形式有:一是罚款(有绑架式、骚扰式、恐吓式、敲诈式、索要式、卖弄人情式等)。由当地政府、单位组织、派出所、公安局随意进行。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和依据。罚款数额也没有标准,也不给任何凭据。二是抄家,有人说:中国员警是“合法”强盗。员警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不出示任何证件,不穿警服的情况下随意抄法轮功学员的家,尤其是被非法绑架的学员,几乎全都被抄家。有的家被洗劫一空。有个法轮功赏讲,家里的两盆花都被员警拿走。抄家者不但将大法书籍真相资料,个人手机抄走,凡是家中有电脑、印表机的一并抄走。抄家时被员警发现的现金、存折、银行卡等也一并抄走。在农村,有的时候连家中的余粮也不放过。被抄走的财物,没有任何收据,大多由抄家者中饱私囊。三是采用行政手段,有的法轮功党员被单位开除解聘,有许多退休的被少发,扣发退休金,收回所居住房。有的从事活动的被没收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有的农民则被收回土地。
在实施经济迫害的同时,中共采取了连坐的政策。凡是单位有炼法轮功的,单位不评先进,领导停止晋升,法轮功的家属轻则经常遭骚扰,重则也面临失业,孩子失学,住房收回等威胁。再有在当兵、升学、求职、晋升等方面,凡是炼法轮功的或家属均被排挤在外……。凡此种种,都是为了达到“经济搞垮”,迫使其放弃信仰,并在社会上制造对法轮功学员仇恨的目的。

三、 酷刑折磨,肆意杀戮

最血腥的“肉体上消灭”,具体由公检法部门实施。许多资料表明:中共施加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酷刑超过上百种。如暴打、电刑、冷冻、暴晒、捆绑、长时间镣铐、火烧、烙烫、吊刑、长时间站、跪、不许睡觉,不许上厕所,竹签铁丝穿孔,还有用狼狗、毒蛇、蝎子咬、注射毒药、性虐待、强奸等。2000年10月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将18名法轮功女学员扒光衣服投入男犯监牢……更有甚者,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利。资料上表明:2006年3月以来,多位证人指证中共在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设立秘密集中营,大量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利,并焚尸灭迹。知情人披露,中国有36个类似的集中营。据不完全统计已有三千五百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

为何对法轮功学员施以灭绝人性的酷刑,是国为在中共的授意下所为,抓捕转化法轮功学员都能得到奖金,有的因此能晋升。中共曾一次性奖励辽宁马三家劳教所所长苏某五万元人民币,副所长邵某三万元人民币。

四、 法外施法,无视人权

1所谓的“依法”取缔。1999年7月20日凌晨开始,公安部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全国各大城市同时展开抓捕法轮功学员行动。7月22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民政部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公安部的“六禁止”的《通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民政部与公安部不是立法机构,又没有相应的法律给以授权,只能发布部门规章,不能用于行政司法(中国的立法机构唯全国人大常委会),何况“法轮大法研究会”于1996年3月已被中国气功科研会批准退会。至于《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是中共党内档,也不能用于行政司法,更不能作为取缔的依据。可见,中共所依的“法律”根本就不存在。

2、所谓的“邪教”,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法国期间,在对法国《费加罗报》主编的书面采访讲话中诬陷法轮功为“邪教”。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的决定”,根本没提法轮功,也没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后来,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且不说此《通知》越权,单说它自行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也没有法轮功。

3、所谓的“法制”学校。是610用公款私设的公堂——洗脑班,又叫学习班,转化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随意性极强,将法轮功学员绑架,欺骗到这里,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酷刑折磨,强制洗脑,逼其放弃修炼,还要交学费,生活费,伙食费等。有的还要家属或同事“陪同”“劝说”。

4、关于《刑法》三百条与“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外刑。”可中共控制的公检法系统野蛮的将《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和没有立法权的“两高”的司法解释(一)、(二),生硬的施加在法轮功学员身上。对用《刑法》三百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问题,律师界已做出了清晰的辩护说明:

(1)法轮功不是“邪教”,中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炼法轮功违法,谁也说不出具体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江泽民的讲话,《人民日报》的社论不是法律。

(2)法轮功没有组织。法轮功是松散管理,来去自由。是个人自愿的修炼行为、按“真、善、忍”标准自觉提高道德水准,在社会中做好人。

(3)不符合构成犯罪的四要素。中国《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物件);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例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中国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找不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不存在犯罪客体。所以用《刑法》三百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完全是错误的,何况法轮功学员根本就没违法。

1999年10月9日,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6月4日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头至尾找不到“法轮功”三个字。“两高”作为司法机构,没有立法权,“两高”的司法解释是越权,不具法律效力。

5、关于劳教。劳教制度始建于1957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未经人大立法,只是个“行政处罚”。它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式,由公安机关就可以限制人长达1-4年的人身自由。在迫害法轮功中,劳教这个中国特色的“最高行政处罚”体系成了镇压的最主要工具,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随意性极强,有的什么手续都没有直接送去劳教,有在劳教期间或劳教期满又给判刑。

6、凌驾法律之上的610办公室。610办公室,即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江泽民下令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故名。具体负责打击、迫害法轮功的所有事务,常设于中央政法委。镇压开始后,这个非法组织从上到下遍及全国各级政府,中共党委领导下的政法委、媒体、及政府机关,公检法、国安等都是其打手。凡是与法轮功有关的“案件”,司法部门都无权处理,必须听命于这个“610办公室”。是一个拥有极大调度国家资源的超权力机构的非法组织。从其凌驾于法律和国家政府机构之上的运作方式来看,只能与当年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前苏联的“克格勃”及中国文革时的“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等同。

610这个临时专政机构的存在和运作,是对中国法制体系的极大践踏和嘲讽。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是以权代法,偷换法律概念,混乱法律程式,是法外施法。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人权的践踏。迫害法轮功是中共人权的最大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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