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新:法医鉴定没有性行为,一个大学生成了强奸犯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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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08日讯】一个少妇沿街乞讨引起我的注意,她的遭遇使我深思,我认为她的问题很有代表性,想与大家讨论。

董丽在河南郑州市金水区田园路拾陆号院八号楼十六号有四室两厅,开着进口皇冠车,有工程队,在京承包三个工地。衣食无忧,有事业,有钱,儿子在北京一个许多人做梦都想进的学府读书,她的生活让很多人羡慕。两千零八年寒假儿子祝新利学车时遭人陷害,从此她的生活来了个一百八十度转变,为给儿子讨公道,她卖了车,卖了房,解散了工程队,如今沿街乞讨,走路一瘸一拐,据她说由于长期露宿街头,冬天寒冷,夏天潮湿身体半边已麻木———

我翻开祝新利的卷宗发现‘被害人’马佳五次改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关系到一个人上学,就业,婚姻等等。在很短的时间里改五次使我产生了疑问,正常人的出生日期是不变的,如果一个人想什么时候出生,就什么时候出生。想多大年纪,就多大年纪吗。那肯定不真实,‘受害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更改出生日期,原因何在?是事实,还是陷害一目了然,但如今中国公权持有者对无权无势人造假陷害不承担任何责任,没有任何风险,公民遭陷害的痛苦,无奈,无助与害人者猖狂,悠闲,升官谱写着中国特色。

在祝新利的卷宗里同一时间,同一个人竟有三份笔录,内容竟不一样。人们常说一心不能二用,我问过祝新利的母亲,难道祝新利有西游记里孙悟空的三头六臂之功能。她说,祝新利是普通人,只有一个头,一张嘴。一个头,一张嘴,不会分身术,同一时间三份笔录,笔录与笔录竟不一致———–

为陷害一个大学生五次改出生日期,原因何在?据祝新利的母亲董丽说;马佳的养母李小好当时想讹诈祝新利,祝新利不给钱是这场闹剧的根源。马佳第一次改出生日期,是李小好告祝新利强奸马佳一星期,即两千零八年一月十二日,没有承办人。第二次是同年八月六日,承办人吴留国。第三次,八月七日,没有承办人。第四次。第五次是常丽梦,王凌云改写的,时间九月十一日。而卷宗上写的是四月三日,四月十五日。

说你能你就能不能也能,说你不能你就不能能也不能。说你强奸你就强奸,不奸也奸,我有权,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你不乐意我就不改,做梦吧。在祝新利的卷宗里贡页199记载马佳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出生到两千零八年一月五日十五岁半,公安网记载马佳身份证号码是412723199207202921,几经改写成了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出生‘案发时’十三岁零一天。

有一件事请大家留意,祝新利第四次开庭时间是两千零八年九月十二日,常丽梦,王凌云两千零八年九月十一日,两次给马家改出生日期。办案人员提前一天两次改‘受害人’年龄,不知这里有没有公正,公平?

我在卷宗里还发现,马佳的身份证数码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由十五位升为十八位提前了两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没有表决,没有公布,没有实行,马佳就提前用上了十八位身份证数码了,是先知先觉,还是造假过了头,大家评吧。

在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的鉴定文书上也很蹊跷;一,1,一张卫生纸上有祝新利精斑,马佳遗传物质。2,在马佳内裤,阴道里又没有祝新利精斑。众所周知只要有性行为,女方内裤,阴道里不可能没有男方的遗留物,既然没有就证明没有性接触,性行为,如此简单的小常识,难道公,捡,法三家那么多人不知?是真不知,还是有意陷害无辜??

如果卷宗里有祝新利使用避孕套等工具,马佳内裤里,阴道里没有祝新利的精斑,可以解释,可以理解,但,在整个卷宗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祝新利与马佳发生性行为时采取避孕工具,据祝新利的母亲董丽说,她有证据证明马佳养母李小好告祝新利强奸马佳时,马佳还是处女——–

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技术鉴定清清楚楚的写着,马佳内裤里,阴道里没有祝新利精斑,也没记述祝新利与马佳发生性行为时采取了阻止祝新利精液行为,足以证明祝新利与马佳之间是清白的,没有性行为,但在今天中国没有性行为依然可以成为强奸犯获刑四年。

我问董丽;祝新利的强奸案不可能一点原因没有,我再三追问下,董丽说;两千零八年一月四日二十二点左右,祝新利刚送走未婚妻就接到马佳电话,马佳说;与养母发生了摩擦想到祝新利出说说话,祝心里出于同情答应了马佳请求,马佳说祝新利听,不时祝新利劝几句,不知不觉大院上了锁,马佳出不去了,直到凌晨四点多大院开门才离开,马佳离开时间不长,马佳养母带着马佳到祝新利处向祝新利索要钱财,祝新利不给,李小好在祝新利纸篓里拣走了,祝新利与未婚妻做爱后用过的卫生纸——–

根据法医鉴定,一张卫生纸上有祝新利精斑也有马佳的遗留物,足以证明祝新利[强奸]马佳时没有采取避孕工具,没有采取避孕工具,强奸后男女都应有对方的遗留物,特别是女方阴道。内裤都应有祝新利的精痕,马佳阴道里没有祝新利的精痕,足以证明祝新利与马佳之间是清白的。足以证明祝新利没有强奸人,没有性行为以强奸罪获刑四年,将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搞得沿街乞讨,露宿街头我认为够冤的。

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曾组织专案组,合议庭依法对祝新利强奸案进行了审理,认为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认定祝新利强奸案理由不充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刑第20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惠济区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

我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撤销惠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证明惠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公正,不是依法判决的,发回重审是让惠济区人民法院自己纠正错案,但惠济区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表明了惠济区人民法院陷害无辜的决心,惠济区人民法院对祝新利强奸案审理,判决上我认为不是依法公正,公平审理的,对一个还读大学的孩子太残忍,对一个守寡十八年的少妇造成了极大伤害,她为儿子讨公道卖房,卖车,放弃事业,如今露宿街头沿街乞讨我感觉太可怜了。

我希望有正义,有爱心的人为我国法律尊严,公平,公正,为千千万万个祝新利不受伤害,为千千万万个董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让我们一起保护宪法,捍卫国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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