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燕益:冉文杰、杨建军等涉嫌渎职犯罪的不当失职行为之控告专函

人气 5
标签:

【大纪元2013年05月06日讯】

冉文杰、杨建军等涉嫌渎职犯罪的不当失职行为
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
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专函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的联系电话是:010-69071509,手机1352023202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座1106室
邮编:100026

我作为冉文杰、杨建军等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之控告人,认为在本控告人受当事人张宪家属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期间,多次受到非法干预。有关方面肆意违法、践踏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致使当事人的辩护权、申诉权遭到无端剥夺。有关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之行径已经造成并将继续造成冤假错案。其行径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不依法严惩不足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足以挽回政府的政治声誉及执政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冉文杰职务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杨建军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肖广平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石克森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党委常委看守所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杨XX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曹XX(女)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XX职务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警官警号:07821

提出对以上相关责任人的控告,是基于控告人相信,国家机器无意识,国家的正当意志不是靠上天恩赐而来的,也不是任何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能够决定的,而是,要通过体制内外坚守天理、国法的良知正义力量历经艰苦卓绝的努力,用合法意志战胜违法意志得来的。每一个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律师、记者、教师、社会公民,哪怕地位再卑微,力量再弱小,只要愿意付出一份努力,愿意改变个人违法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历史与现状,并且相信未来中国,公民意志一定能够战胜专制意志,愿意看到因法治中国的早日到来,自己及家人、子孙后代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持久的保障,改变没有法治保障,大家都是“弱势群体”的现状。并且愿意看到,国家因公民意志愈加觉醒、法治精神日益彰显而得以真正强大。通过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最终使法治中国的梦想早日实现!由于上述信念,控告人在自己当事人身陷囹圄之时,此前多次被非法拘禁、非法迫害、非法劳教,而今又被非法拘禁非法劳教近9个月,有关方面至今不向家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申诉权、辩护权受到非法剥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控告人的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面对强权恣意妄为,控告人别无选择,只有穷尽法律手段对滥用权力者、违法渎职者追究到底,让其付出必要的违法代价。

控告人希望通过控告追诉的努力,让违法者欲将人为制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图大白于天下;让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知晓当事人张宪原系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优秀民警,仅仅因其个人信仰(张宪是法轮功信仰者)多次被非法拘禁非法劳教非法迫害,导致其家破人亡,其老父年迈体衰,母亲因张宪被抓郁郁而终,临终前苦盼儿子张宪从劳教所回家探视的愿望永远落空。控告人认为,对包括张宪在内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其坚持信仰就进行强制学习、劳教、判刑等种种迫害做法都是违宪违法的行径,这种行径是个别人的错误,根据宪法、党章可知,这种做法根本不是执政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是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行为,实施这种倒行逆施行径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地位多高?他们才是真正的国家敌人!这一行径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社会混乱、国家分裂,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最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历史的公审;控告人希望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明白,手中掌握权力者一旦违法,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将为祸甚重,希望掌握权力者能够引以为戒,审慎严格依法办事,善用手中权力。让胆敢将司法、行政权力当作侵害公民权利、实现个人私利的工具之违法者们明白,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既然国家颁布了刑事诉讼制度,行政制度,如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以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方式追究当事人,就必得遵守法律规则。唯有程序合法并经依法裁决才能对被告人施以处罚。避免少数违法者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使法律成为达到个人目的、制造冤狱之工具,将普通百姓当作人血馒头的情形发生。

本控告人介入张宪被非法拘禁一案后,先后于2012年7月26日、7月27日、8月13日、8月14日多次前往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向相关责任单位提交法律手续要求会见被羁押人张宪纠正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处于刑事程序中还是处于行政处罚程序中都有会见律师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但遗憾的是,至今廊坊公安局及香河县公安局以领导的旨意、省里的意见推诿渎职,违法不向当事人家属送达法律文书、拒不安排律师会见,野蛮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并多次以非法理由剥夺当事人家属探视权,张宪被非法拘禁的后果直接导致其母亲心情忧郁病情恶化,在弥留之际希望见儿子最后一面的愿望最终落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通过见面、电话沟通等不同方式,本控告人已将法律诉求反复明确的传递给具体责任人,这其中包括廊坊市公安局冉文杰局长、香河县公安局杨建军局长、肖广平副局长、陈副局长、看守所石克森所长、国保杨队长、曹队长(女)、看守所李警官07821以及廊坊公安局控申处张处长等。2012年9月27日,本控告人再次专门致函冉文杰局长,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紧急纠正违法行为,对张宪一案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并查处,时至今日仍然杳无音信。至此,控告人已穷尽了与有关方面沟通交涉的所有努力,控告人真诚希望问题能够在廊坊市公安局框架内依法解决的愿望最终落空。

控告人认为,这个案子的发生并非偶然事件。通常来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会知法犯法。产生如此强烈的违法意志不惜公然违法,往往只有为了更大的非法目的或掩盖更严重的错误罪责才可能发生,对此希望受诉机关进一步调查了解本案发生的全部事实真相。

鉴于,冉文杰领导的公安机关及其下属机关发生非法拘禁并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申诉权的滥用职权行为,并且造成当事人张宪被再次非法劳教,并且冉文杰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至今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杨建军领导的公安机关发生非法拘禁并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申诉权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造成当事人张宪被非法劳教、社会影响恶劣,杨建军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至今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杨建军作为人民警察明知上级命令违法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鉴于,肖广平作为香河县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发生非法拘禁并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申诉权的滥用职权的行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至今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肖广平作为人民警察明知上级命令违法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鉴于,石克森作为香河县看守所的负责人公然违反法律规定,阻止律师会见以致于当事人的申诉权、辩护权遭到剥夺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石克森作为人民警察明知上级命令违法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鉴于,杨XX、曹XX作为香河县公安机关国保大队干警,应知宪法、法律的规定,却公然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违宪违法践踏、剥夺他人宗教信仰,对张宪非法拘禁并且造成当事人张宪被多次非法劳教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鉴于,李XX(警号:07821)作为看守机关的人民警察,理应依法办事,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及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却公然违法剥夺会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李XX作为人民警察明知上级命令违法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张宪一案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种种违法犯罪情形并非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是少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官员为达到其非法目的而滥用权力的个人行为。控告人始终坚信,绝大多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坚持法治与正义的。通过受诉机关以及相关领导的努力一定能够将少数害群之马绳之于法,使个人责任与政府责任得以区分,使个别人之违法犯罪行为不由政府背黑锅买单。让人们充分了解,个别人的犯罪违法并非就等同于政府犯罪违法,政府不但不会包庇、纵容之而且必将严惩之,以使政府声誉、国家利益真正得以维护,以使中国社会的断裂和扭曲,尤其近年来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创伤能够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得到平复和医治!

此致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

附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新闻
谢燕益律师对邓小明案一审辩护词
北京律师控“绿坝部长”指涉嫌颠覆国家
谢燕益解读国土部举刀整治土地腐败
北京律师谢燕益遭警察人身侵犯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