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张人强不满市财政局决定书忽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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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2月20日讯】武汉维权公民张人强不满市财政局决定书忽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人强,男,46岁,住江汉区长提街938号1楼6号,私企老板,电话,13507157872。

被申请人:武汉市财政局,法人代表,周学云,局长。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并责令武汉市财政局依法公开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严格公共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指示精神。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依法向武汉市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武汉市财政局依法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2012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用于纳税人依法实施监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使用公共资金。武汉市财政局于2013年12月19日,做出《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称:“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精神,建议您向市法院申请公开”。显然武汉市财政局曲解法律,致使申请人无法行使纳税人的监督权,其行为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认为武汉市财政局拒不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之规定,向武汉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武汉市全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人强
2014年2月19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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