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博仁律师谈“麦当劳面临集体诉讼劳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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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3月15日讯】麦当劳连锁店近日在加州、密西根及纽约等三州面临劳资纠纷官司,遭员工指控有计划苛扣员工工资,包括少算工作时间及不付加班费,该公司及旗下连锁店共面临七个集体诉讼。七个集体诉讼总共约影响3万名麦当劳员工,原告寻求麦当劳偿还应有工资及赔偿损失,终止违反州法及联邦法的做法,但未指明数额。
  
麦当劳公司在七个集体诉讼中都被列为被告,其中五个还把其旗下连锁店列为被告。诉状指称,去年盈利高达将近56亿元的麦当劳经常没有向领取低薪的员工付足应有工资,偷减员工时间卡上的工作时间、不付加班费、剥夺员工的用餐和休息时间。

加州劳工法规

加班费的定义是非免除性(时薪制)员工一天工作时数为8小时, 一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或者一周工作天数为6天, 超出的就要算超时工资, 也就是加班费。一般而言, 非免除性(时薪制)员工, 雇主都必须依法支付其超时工资。在加州, 加班费是依平时的1倍半来计算,而且雇主有义务要如实支付非免除性员工的所有加班费。就算超额的工作时数并没有事前获得主管的授权同意, 雇主都必须支付.
  
免除性与非免除性员工:

免除性(责任制)员工指的是高级主管, 行政主管或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这类员工薪资为年薪制而非时薪制,依法就没有所谓的加班费。 然而如果您的薪水为年薪制,并不代表您就没有领取加班费的权利。许多雇主会蓄意将员工编制为免除性员工来避免支付加班费,而依法这些员工实际上是有权利获取超时工资福利。
  
用餐时间:

员工的每日工作时数如果超过5小时, 雇主就必须依法给予员工至少30分钟的用餐时间; 员工的每日职务如果在6个小时内即可完成并且与雇主取得协议免除用餐时间, 则不受限于此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30分钟用餐时间”内, 员工必须完全解除其职务; 否则应视为“执勤用餐时间”, 这个时段就会等同于工作时段,必须计算入工时。唯有员工的职务内容需要员工在用餐时段仍然执行其职务的情况下, 并且雇主与雇员 达成支付用餐时间工时(员工1个小时的平时工资)以做为补偿的协议后, “执勤用餐时间”才可以施行。依据加州法规法典第 8部, §11040: 在“执勤用餐时间”的协议书上必须注明“员工将有权力随时推翻此协议内容”。由以上的法规内容来做总结,您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加州法规对于员工的用餐时间有 很周全的明文规定来确保员工“用餐时间”的权益。雇主如果剥夺员工“用餐时间”, 或者将“用餐时间”提早到员工当日工作的一开始或者延迟到工作结束前,都是违法的。
  
追诉时效:

在近几年, 加州最高法院才在一项劳工法诉讼案件(Murphy v. Kenneth Cole Productions, Inc.) 的裁决中建立了新的指标。在这个诉讼案中, 法院裁示: 免除用餐时间的工时补偿等同于“薪资”,所以该薪资具有3年的追诉时效。虽然在此诉讼案中, 法院明文裁示执勤用餐时间的工时补偿只能往回追诉3年;不过,依据不公平竞争法,员工极可能可以争取到往回追诉4年内的所有工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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