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轨不影响财产分配 王宝强财产或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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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8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周慧心综合报导)大陆男艺人王宝强离婚事件持续发酵,成功地将网络热点从里约的奥运会转移到其离婚财产分割上。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现行《婚姻法》,出轨行为并不影响财产分配。

据大陆《法制晚报》报导,8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本人在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据悉,朝阳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宝强起诉称,其与马蓉于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其为家庭幸福安定不懈努力,但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王宝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且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王宝强婚后财产过亿?

媒体对王宝强婚后的财产进行了梳理。称其公开财产和未公开财产恐上亿(人民币,下同)。

据《新京报》报导,福布斯每年发布的《中国名人榜》显示,王宝强2013年收入是1800万元,列榜单98位;2014年,王宝强收入2400万元,列第64位;2015年,王宝强收入2600万元,列第71位。以此计算,光福布斯公布的王宝强近三年的收入就达到6800万元。

报导称,福布斯该榜单的收入计算依据,主要是片酬、出场费、广告代言费、比赛奖金以及各种版权收入等,明星的投资收入并不在考量范围内。

王宝强不仅是演员,而且投资多家公司,成功转型成为一个商人。据公开信息显示,王宝强名下有3家企业分别为: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共青城宝亿嵘投资公司和一个工作室:“StrongBaby工作室”。

他通过宝亿嵘影业投资了大约3部电影,分别是《不可思议》、《唐人街探案》和《大闹天竺》。

科幻片《不可思异》是王宝强投资的首部电影,并担任主演,票房为1.09亿元。

《唐人街探案》在2015年贺岁档收获票房8亿多元。但公开资料无法查明宝亿嵘在《唐人街探案》中的投资比例,无法确认宝亿嵘的具体获益情况。

今年3月15日,海润影业、权天股份分别出资1800万元,投资王宝强旗下乐开花影视出品的电影,合计3600万元。今年年底,由宝亿嵘影业、乐开花影视联合出品、王宝强自导自演的《大闹天竺》将上映。

4月12日,乐视体育宣布完成B轮80亿元融资。王宝强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了乐视体育的B轮融资。

媒体根据这些数据猜测王宝强的个人财产恐上亿。那么离婚后,其财产是否会缩水呢?

律师:出轨并不影响财产分配

据凤凰娱乐报导,对于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吴语律师表示“在双方没有其它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出轨不影响财产分配。”他解释说,虽然“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已被现行的《婚姻法》所摒弃,但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权,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可能会向无过错方倾斜。

吴律师表示,如果马蓉出轨为真,有可能影响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子女抚养必须考虑和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王宝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一名自称是律师的网民表示,王宝强情况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即如果婚姻双方其中一方有意转移财产,则其可能少分或不分。

王宝强与马蓉于2009年结婚,王宝强的公司宝亿嵘影业是2010年建立的,虽然在今年3、4月份,宝亿嵘影业曾发生过两次股权转让,王宝强成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但“股权尚在王宝强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

因此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即使王宝强真是无过错方,其一半家产也会被分给马蓉。

《婚姻法》修改 取消照顾无过错方条款

许多网民都认为,王宝强既然是受害方,因此“马蓉将净身出户”。但律师的解读结论是“出轨并不影响财产分配”,让很多网民骂律师无能。其实吴律师所介绍的“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确实已经被现行的《婚姻法》所摒弃。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此意见的内容显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相反而言,就是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

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只留下了最后一部分内容(即第四十七条),而前两部分关于“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司法理念被新《婚姻法》立法所摈弃。另增加了四十六条,即无过错方可申请赔偿。

网民对此法律纷纷表示不公:“怪不得现如今婚内出轨越来越盛,人心不古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当下的婚姻法又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凭什么婚内出轨还能分家产?不向过错方索赔都不错了!”

“如果剧情不反转,真要分钱,法律真不公,应该修改,谁出轨谁就应该净身出户。”

责任编辑: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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