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纳公司秘书 台业界反弹大恐添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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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04日讯】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增公司得设“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原公司秘书)”,及配合洗钱防制法,公司须备置“股东名簿”及“实质受益人”资料,但业界反弹声浪大,纳入修法仍有变数。

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今天在台大医院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最后一次公听会,希望能赶在8月初完成并送交行政院审查,经济部次长王美花、经济部商业司长李镁下午共同出席。

李镁首先向各界工商团体说明经济部版本的公司法修正草案内容,以及和先前版本的差异之处。

对于各界争议已久的“公司秘书”部分,李镁指出,确定更名并新增纳入草案,公司得依章程规定置“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协助董事、监察人忠实执行业务及善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证券主管机关得视公开发行公司的规模等相关情形,命其置“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

她提到,为配合 6月28日上路的洗钱防制法,草案也废除发行无记名股票,以及新增公司备置及提供“股东名簿”和“实质受益人”资料,违者可按次处以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至提供为止。

至于“实质受益人”定义及范围为何,李镁说,将由经济部、法务部和金管会进行认定。

学者陈连顺会中表示,公司得设“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是引用英、美的公司秘书制度(或称公司治理长),但英、美为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董事会“单轨制”,台湾则是采双轨制,此举恐将混淆现有法律体制。

陈连顺建议,可先观看证交所去年才上路的公司治理长制度施行成效,再决定是否纳入公司法较妥。

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公会也指出,“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本身定位和权利义务规范不够明确,质疑其实际功效,认为是否入法应再做可行性分析或考量。

与会的民进党籍立委蔡易余指出,洗钱防制法第六条已规定众多适用对象,若公司法修法草案要再新增备置“实质受益人”资料,是否可透过经济部成立一个自律规范单位方式即可达到同样效果,不认同这项新增草案。

王美花回应表示,“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应交由证交法入法,但目前不知何时修法,所以希望由公司法规范的公开发行公司先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并无硬性规定,且任用人员可从公司内部选任。

另外,公司须备置“股东名簿”及“实质受益人”资料部分,则是因应配合法务部的洗钱防制法而增订,且若缺乏法源依据,经济部自设规范单位也无法可循。

王美花会后受访补充说明,针对“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以及公司须备置“股东名簿”及“实质受益人”资料等相关争议,后续将再和金管会磋商讨论后进行调整,对于是否新增或删除不予定论,但希望能赶在8月初完成并送交行政院审查,力拼列入立法院下个会期的优先法案。(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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