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卢伟华:从起诉书出发对王全璋律师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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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2月29日讯】2018年12月26日,王全璋律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秘密审判”。笔者之所以认为这是秘密审判,是因为开庭这天,王全璋律师的妻子李文足女士被北京国保限制在家中,不得参加庭审;前往天津二中院参加旁听的王全璋律师的有人和维权律师被天津警方堵在门外,也不得参加庭审。参加庭审的人员都是中共指定的人员。

12月27日对王全璋律师的起诉书在网上流传开来,在仔细审读完起诉书之后,笔者认为天津二分检起诉书完全是中共中央政府对王全璋律师的无中生有,栽赃陷害。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根据起诉书第二段第2行到第3行写明“经依法指定管辖”,指定管辖说明对王全璋进行抓捕是公安部指定的,是中共中央政府实施的抓捕行为。理由如下,本案侦查机关是天津市公安局,而王全璋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来看,但王全璋在天津市并没有从事中共所谓的非法活动。依照中共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的管辖原则分析,天津市公安局没有管辖权的。那么天津市公安局的管辖权只能来自于指定管辖,对天津市公安局能够下达指定管辖的只能是中共公安部。指定管辖说明对王全璋律师的抓捕行为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指示。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共近几年来抓捕维权律师的最重要的口袋罪,中共对任何不合作,不顺从的团体和个人都可以用这个罪名进行抓捕。中共对王全璋以颠覆国家政权进行起诉,基本上就可以判断这一指控是无中生有,栽赃陷害。

中共刑法第105条第一款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个罪名规定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规定这一特殊的犯罪客体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中共政权。根据这个罪名中共可以利用它打击一切不和中共不合作的势力,不顺从的任何团体和个人。

在2015年以前,抓捕律师的罪名往往是伪证罪,其中最著名的是重庆打黑中李庄的伪证罪。到了709事件之后,颠覆国家政权罪,才成为打击律师的口袋罪。如江天勇,周锐锋,谢阳、王宇、余文生等律师全部被判为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口袋罪的出现说明中国律师的职业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起诉书指控王全璋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三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牵强附会。主要理由如下:

1、起诉书第一起指控的事实描述的事件定性事实不清,牵强附会。

根据起诉书,中共指控王全璋律师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主要有两件:(一)是将王全璋接受境外资金,成立法律援助站,培训“赤脚律师”的行为定性为培植对抗力量;。

起诉书中所列的赤脚律师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维权人士,他们通常没有律师资格,但往往通晓一定的法律,或者被中共以各种理由剥夺律师资格的人士。起诉书将这些人定性对抗力量,但没有公开所谓“赤脚律师”实施了何种对抗的行为,他们又是如何实施对抗行为的。

中共这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说明”赤脚律师”实施的行为应该都是合法的,否则中共不会不在起诉书中列明。

(二)、将向境外发提供、发布调查报告,定性为“攻击中共的法治状况和人权状况,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关键问题是王全璋提供,发布的调查报告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定性为“攻击中共的法治状况和人权状况,诋毁社会主义制度”,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都是错误的。但中共在起诉中至少应当说明调查报告中哪些描述是错误的。但中共起诉书对此也一字不提。

而且,这一指控还有许多关键的问题也在起诉中没有公开,如:1、没有向社会公开“接收国外什么组织的资金?一共接收了多少?”2、没有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站实施什么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3、没有向社会公开“培训赤脚律师的目的,一共培训了多少名,培训的内容是什么?”4、没有向社会公开“教授的对抗方法中是什么对抗方法,对抗的是什么?为什么对抗?对抗行为是否合法?实施了什么对抗活动?”

因此笔者认为,中共对上述内容拒不公开不是中共的疏忽,是中共不敢公开,害怕公开,因为他们知道对王全璋律师的指控完全是栽赃陷害,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行为。

依照起诉书列明,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项犯罪事实中,王全璋的主要目的是“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这个行为目的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观故意完全不符。

按照起诉书的描述,在这起犯罪事实中,王全璋实施了两起行为:一、是“参加聚集滋事、静坐守夜等示威活动,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二、在网上多次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煽动网民前去“关注”“营救”“抗争”,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

但无论是静坐守夜,还是在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正如起诉描述王全璋的行为目的只有一个:“释放被拘留人员”。这样的目的不是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追求的目的吗?全世界哪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每天都不是在做这样的事情呢?作为一名律师,当他认为司法机关拘留错了人,前去进行营救不是他应当做的吗?至少,从主观上讲,王全璋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

因此将这项事情作为指控王全璋颠覆国家政权完全是无稽之谈。

笔者想起自己2012年10月份在内蒙古公安厅被抓的事情,当时笔者要求内蒙古公安厅经侦总队的队长王胜利释放被错误逮捕的当事人,内蒙古公安厅立即将笔者非法拘禁、威胁、殴打,最后甚至以诈骗罪要对笔者进行抓捕。如果放在现在,是不是也要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呢?是不是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要求公安机关放人都要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抓捕呢?。

起诉书指控的第三项犯罪事实将王全璋在履行律师职责过程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在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案件内容的行为定性为“诋毁司法机关形象,诋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种指控更是牵强附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起诉书中列明王全璋“在代理三起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中,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诋毁司法机关形象,诋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这项指控中既没有公开王全璋“如何歪曲了事实诋毁司法机关形象”,也没有公开事实的真相是什么?

问题是中国的司法机关极端腐败,这都是举世闻名的事情。别的不说,管理司法机关的总头子“周永康都因为贪污腐败”判刑,司法机关的形象在世界人民面前还有形象吗?还需要诋毁吗?

另外,指控中也没有公开说明“如何诋毁,如何攻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本质上是一件制度,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局限性。司法制度内容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定。根据中共的宪法,人民都有言论自由,难道不能对这种制度缺陷不能进行批评,难道永远只能说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好吗?

最后,笔者还想问一下,中共,你们对王全璋律师关押了三年之久,就查出了这样简单的三件事情吗?这三件事情90%的内容你们可以再网上查到。查这样简单的三件事情,你们需要将他关押三年之久吗?三年,你们除了刑讯逼供想获得王全璋律师认罪口供还做了什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共对王全璋律师的指控完全是栽赃陷害,牵强附会。其目的是打击维权律师,禁止维权律师为受欺压的百姓进行维权,禁止律师揭露中共司法腐败的真相。让律师彻底成为为中共御用律师,维护中共的非法统治。

责任编辑:孟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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