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收紧未婚受养子女入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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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港三十日电)香港政府今天公布新的受养人来港入境政策,包括收紧未婚受养子女及受养父母的年龄规定,限制某些保证人带同父母以受养人身份来港;但放宽来港修读学士及硕士课程的人士带同受养人来港,以及准许按投资计划来港及获准来港工作的大陆居民带同受养人入境,将于明天开始生效。

根据新政策,未婚受养子女申请来港居留的年龄上限将由未满二十一岁调低至未满十八岁;受养父母的年龄规定将由五十岁以上提高至六十岁以上。

至于来港工作或在本地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院课程的人士,或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来港的人士,其配偶和未婚受养子女可以藉受养人的身份申请来港居留,但父母则不符合资格。

另外,新政策继续禁止大陆居民以受养人身份来港,但根据为大陆居民而设让他们来港工作或就读全日制专上课程的有关计划或安排来港的保证人,则不受这项政策限制。而现时禁止这类保证人带同海外受养人来港的措施,应予废除。

该政策又规定,来港工作或求学人士的受养人,或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来港人士的受养人,都须获得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才可在港工作。

以往禁止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来港的限制有所放宽,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蒙古、越南、老挝、柬埔寨的国民和身处澳门的前大陆居民可以按照新的受养人政策申请来港。

根据现行政策,基于人道及恩恤理由,任何年龄的寡妇或年逾五十的鳏夫都可以受养人的身份申请来港与居于香港的至亲或仅存的亲属团聚。根据新政策,寡妇及鳏夫都必须年满六十岁或以上,方合资格得到受养人身份的特别对待。

 另外,当局又收紧某些现行政策,与国际惯常做法一致,包括修订未婚受养子女及受养父母的年龄规定,限制某些保证人带同父母以受养人身份来港,以及规定某些保证人所带同的受养人必须获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才可在港工作。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已详细检讨现行的受养人政策,确保有关政策继续切合香港的需要,并有助吸引具备合适才能和技能的人士来港,并同时尽量减低涉及的入境和保安风险。进行检讨时,当局已考虑到不断调整的输入优才和专才(特别是大陆人才)的政策,以及吸引资本投资者来港的新计划。

 发言人强调,要求某些保证人所带同的受养人必须预先获得许可才可在港工作,并非建议完全禁止受养人工作,受养人只要符合适用于所有来港就业外地人士的资格准则,即可在港工作。新政策是适时和必要的,显示政府非常关注香港的失业问题。

发言人又说,放宽来港修读本地颁授学位院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院课程的人士带同受养人来港,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地区教育服务中心;准许将来成功按资本投资者计划入境的人士及获准来港工作的大陆居民带同受养人入境,有助吸引高质素人士来港居留。

 新的受养人来港入境政策于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作为过渡安排,新政策只适用于在实施政策当日或之后送抵入境处处长的申请。

另外,当局将会修订现行香港永久性居民配偶及未婚受养子女居港满三年可申请无条件逗留的安排。

 由七月一日开始,香港永久性居民配偶及子女,要居港满七年,才可申请无条件逗留的安排。修订是把申请条件与适用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配偶及子女的申请条件划一处理。 

新政策适用于七月一日或以后来港的配偶及未婚受养子女,以及于七月一日前来港,但仍未合资格按当时的政策申请无条件逗留安排的配偶及未婚受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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