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犯萨达姆 可能半年内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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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讯】〔自由时报陈宜君综合报导〕美国国防部九日表示,将上月十三日落网的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列为受日内瓦国际公约保护的战犯。美国支持的伊拉克执政委员会成员则表示,萨达姆可能在六个月内接受审判。

 萨达姆是否具有战犯地位,可能影响其所受的监禁待遇与最终的审判问题。五角大厦发言人表示,萨达姆具备前伊军最高指挥官身份,符合日内瓦公约对战犯的定义,因此国防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决定将他列为战犯,但认为并不需要正式宣布;此外,日内瓦公约规定,若有必要,可重新评估战犯地位。

 部分伊拉克民众相当失望美国决定赋予萨达姆战犯身份,担心这可能是不让伊国法庭审判萨达姆的动作。伊国执政委员会的司法委员会领袖努拉丁表示,萨达姆可望在未来六个月或更久时间,接受伊国的战罪法庭审判。

 日内瓦公约赋予战犯接受国际红十字会代表探视的权利。但萨达姆上月遭美军逮捕后,迄未与红十字会人员见面。萨达姆目前被囚禁在不明地点,接受美国中央情报局审讯。

 此外,该公约也赋予战犯享有免于暴力、恫吓、羞辱与公众好奇骚扰的保护,接受审讯时不得受到任何压力,且有获得适当医疗照顾与充足的食物、饮水,以维持良好健康的权利。

审判萨达姆 有三种模式

(自由时报陈宜君编译)美国国防部经过近一个月的司法角力,九日赋予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战犯地位;接下来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萨达姆绳之以法。这势必成为继审判德国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大审后的世纪审判。

 国际法专家表示,萨达姆可能面临的审判方式有三:一是由伊拉克人自行展开刑事审判。卢安达和前南斯拉夫的战犯均循此模式,但成效不一,花费高昂,且审判程序过慢,问题症结在于能否找到够权威的法官,以及审判过程能否符合一切必要的独立与公正标准。

 第二是在伊国法律架构下展开国际司法程序,由伊拉克与其他国家的法官组成联合刑事法庭审判;科索沃与东帝汶均采此模式,以当地司法体系为基础,包括财力支援在内的国际支持为辅。

 最后则是循纽伦堡模式,交由完全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审判地点可在伊国或其他地区。不过部分国际法律专家表示,萨达姆无法交由海牙国际刑事法庭(ICC)审判,因为伊拉克并非其成员,且该法庭的司法权仅及于二○○二年七月一日后发生的国际犯罪行为。

 萨达姆的女儿曾向联合国表示,其父若在伊国受审,将无法获得公平审判。但美国坚持,希望萨达姆由“自己的人民”审判,以显示“终结过去”,激发伊国人的团结精神。伊拉克在上月通过战罪法庭成立章程,设立由五位法官组成的法庭,审判萨达姆自一九六八年当权到去年垮台之间的种种罪行,以及在萨达姆麾下触犯战争罪行的其他嫌犯。

 伊国经萨达姆二十余年的统治,缺乏公平的司法体制。反对由伊国人自行审判海珊的人抨击,若设立不公正的法庭,快速处决海珊,反而会激怒其支持者,引发更多问题。

审判萨达姆 可能在ICC

(自由时报张其贤编译)前伊拉克独裁者萨达姆受审在即,伊拉克执政委员会希望在伊拉克成立战罪法庭审判萨达姆,但也有人主张,由位在海牙的国际刑事法庭(ICC)审判,将可降低美国主导审判的色彩,增加审判的正当性。以下是国际刑事法庭简介:

 ▲成立背景:一百二十个国家于一九九八年在罗马参加“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所谓的罗马规约,ICC于同年七月十七日成立,并于二○○二年七月一日开始运作。这是国际上第一个根据国际条约成立、以推动国际法治与惩治重大违反人道罪行为宗旨的常设性国际法庭。相对于此,先前的卢安达国际刑事法庭(ICTR)以及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均是依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因应个案而成立的特设法庭。

 ▲审理项目:种族屠杀、违反人道与战争罪行等事关国际社会整体的最重大罪行,未来有可能将侵略行为纳入。

  ▲审判之条件及程序: ICC只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案件:由ICC缔约国提交之案件以及由联合国安理会交付之案件,因此,如果一宗罪行的发生国并非缔约国,而犯罪者的国籍国亦非缔约国,则除非犯罪发生国或嫌犯国籍国同意让ICC审理本案,或安理会将本案交付ICC审理,否则ICC无权调查本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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