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傅国涌:居民自治不能止步于“居委会”

傅国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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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9日讯】《新京报》以《任何组织不得指定居委会成员》为题较大篇幅报道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增加新条款,居民自治有望不受干预”的消息。消息说,这次增加的条款包括:“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委托居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等。诚然,如果从此起步,作为城市最基层的社区能实现真正的居民自治,也未尝不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将成为社会迈向文明的坚实基础之一。问题是这样的条款修改即使在字面上通过了,也未必能落到实处,就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为9亿中国农民带来真正意义上的自治,一方面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受制于村党支部,一方面受乡镇政府及其他权力部门的干预,村民自治基本上还是停留在纸面上。依此类推,在党权、行政权无所不在的制度框架下,我们不得不怀疑,无论法律怎样修改,都改变不了居委会作为权力机器上的一个小零件的角色,无法完成社区自治的纸上目标,摆脱权力的干预、控制和颐指气使,其经费来源以及大的制度背景决定了真正的社区自治将是寸步难行。一个疑问就够了,居委会能不受制于中共党支部吗?

即便退一万步讲,在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并付诸实施后,党支部不再建在居委会一级,不再插手居委会的事务了,居民自治真的不受任何权力机构、任何党的干预,那也解决不了城市的自治问题。社区自治往往只涉及日常生活层面,是从“八小时以外”开始的,是工作之余,权力那只庞大的“看得见的手”完全可以通过单位控制每个人的思想、行为,包括儿童从幼儿园开始都被纳入了这样无所不在的管制中,连生命自治都不能。所以假如真的要实现城市居民自治,而不是欺世盗名、愚弄视听,那就不能止步于“居委会”,停留在所谓的“社区自治”这一层次,而应该从市长民选、城市自治入手。同样道理,村民自治的出路也在于乡镇长直选和县(市)长民选,否则就只是一句空话罢了。

老实说,在中国实行市长民选的条件早就已经烂熟。即使按照专制者及其帮闲者的逻辑,在中国这样广大众民的国家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那么也没有任何托词可以说在城市实行直接选举是因为条件不够,非不能,是不为也。科恩在《论民主》一书中概括了实行民主需要的物质条件:一是地理条件,自然环境不要为公众的普遍参与带来太大的障碍;同时在环运输、交通等方面便于参加。 二是基本物质设施条件,如投票箱、公文柜、会场、办公室等。三是经济条件,“社会成员如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也不可能指望长久维持自治”。 这些物质条件在城市是毫无障碍的,其他条件如受基本教育的程度、新闻媒介的发展等等也早已成熟。所以要真正推动居民自治,就是开放市长民选,而不是老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做文章,试图永远把居民自治限制在居委会层面,这就难怪居民的参与热情很低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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