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状告中国永和大王商标官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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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6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六日电)今年初香港居民林丽珍向北京市法院指控台商企业“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要求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撤销对永和大王及图商标的注册。北京市法院对此案今天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该商标注册合法﹐维持工商总局的裁定。

中新社报导,原告人林丽珍指控,永和为台湾岛内的一个市﹐素以豆浆餐饮闻名。永和及永和豆浆大王早为众多豆浆快餐业使用至今﹐已成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的通用名称﹐且永和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永和大王商标中的大王提法不当﹐有夸大宣传和贬低同行的欺骗性含义﹐综上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北京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永和大王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成﹐该商标整体上与作为地名的永和不同﹐故该商标可以获得注册是正确的。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永和豆浆在台湾被中式快餐企业较多使用﹐不能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表明豆浆产地的地理标志。

法院同时认为﹐该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时加入“大王”二字确有表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好的意图﹐但仅此并不足以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注册和其在市场中的使用产生了上述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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