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缺失 重庆井喷案六被告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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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6日讯】去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9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2.3”开县井喷特大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六名被告人获刑最重的被判有期徒刑六年;获刑最轻的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如此“情节特别恶劣”的事故获得“轻判”,行业内的权威人士指制度性缺失或许正是造悲剧的“罪魁祸首”。

法院所在地交通管制 六被告穿便装听判

据广州日报报导,9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2.3”开县井喷特大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六名被告人获
刑最重的是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控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队长吴斌,被判有期徒刑六年;获刑最轻的是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录井四小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为了保证宣判能顺利进行,9月4日一早,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公安分局出动了20多人维持秩序,另外,还成立了机动小分队,随时以备不时之需。万州还派出交警对法院所在地五桥百安大道实行交通管制;法院周边被要求停止施工,电力检测车也到达法院。旁听人员之中除了被告人亲属,多数是重庆或万州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附近三峡学院的近百名学生也赶来领听。

回压阀竟是三令五申才卸下

经事故调查技术组鉴定,在气层钻进的钻柱中没有安装钻具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使井喷演变成为井喷失控。让人意外的是,钻具回压阀竟是在被告人王建东等人的多次督促下才被卸下。

未按规定灌注钻井液导致井喷

2003年12月23日19时,被告人向一明在负责灌注钻井液时,没有按照井队针对罗家16H井作出的每起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一次的规定执行,在接班后连续起出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一次。事故调查专家组认定,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这是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

井喷失控近18个小时才点火

12月23日22时04分,罗家16H井在起钻作业中发生井喷失控。2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吴华由重庆市区赶往事故现场途中,当已赶到事故现场的曾伟向其请示是否可以点火时,吴华认为现场情况不明未同意点火。11时30分左右,当接到明确要求尽快点火的指示,并确知已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后,直到16时许方点火成功。这时,已经离井喷失控近 18个小时!未能及时点火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造成事故扩大。

制度性缺失成为“罪魁祸首”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属情节特别恶劣”,可为何最重刑罚才六年呢?法院指出,合议庭在量刑时,将目前中国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罗家16H井在管理、技术等层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缺少安全生产规范等因素都充分考虑在内。法庭量刑时反映中国整个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无奈:没有规章可循,没有制度约束,事故迟早都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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