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中共司法委员会及法庭的合法性

袁红冰:论《审判中国共产党国际司法委员会》及相应法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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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讯】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司法体制,并不能有效地,甚至根本无力制裁独裁者利用国家权力所犯的各项反人类罪行。

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所创造的判例,以法律的名义,制裁了犯有反人类罪行的独裁者,不过,这种制裁没有产生有效的一般预防作用。波尔布特、米洛舍维奇、萨达姆、金正日等一系列独裁者,仍然利用专制的国家权力,对他们自己国家的人民,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残酷程度难以想像的反人类罪行。现在,尽管这些独裁中的大部分人已经或者即将受到审判,但是,这种审判显然是来得太晚的正义。

尤其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人口数量占人类百分之二十五的中国,专制的国家权力仍然不断地制造出大量各种反人类罪行的案例,而整个人类社会的司法体系却根本无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五十六年前,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利用暴力夺取了对国家主权的垄断权;五十六年间,这个暴力集团实施国家恐怖主义,用铁血手段维护它对国家主权的垄断。现在,中共独裁统治已经成为专制政治在人类历史上的最后王国。但是,只要中国还没有民主化,人类就不能宣布民主的凯旋;只要这个专制王国还没有崩溃,苦难就不会结束,反人类的罪恶就会持续出现。

五十六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所犯反人类罪行至少有:奴役人民罪、屠杀人民罪、迫害精神信仰罪、民族灭绝罪、群体灭绝罪、文化灭绝罪、酷刑罪,等等。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之所以有能力实施规模空前的反人类罪行,不仅因为他们用暴力攫取了国家主权,同时还因为他们用专制权力创制了一整套法律,以及适用这种法律的司法体系。暴政之下,法律异化为反人性的力量,异化为践踏和剥夺公民权利的独裁集团的意志;暴政之下,法律的正义早已死亡,法庭则成为专制审判自由、独裁审判民主、兽性审判人性、罪恶审判良知的地方,司法正义由此荡然无存。五十六年来,有多少向往自由民主的中国人,被专制的法律宣布有罪;有多少坚守精神信仰的中国人,或者被专制司法的铁手撕碎生命,或者被违反正义原则的审判送上漫长的苦役犯之路。最近六年以来,中共暴政以法律的名义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则已经演化成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人权灾难。

上述种种事实都表明,在独裁者或者独裁集团垄断国家权力的国家内,人类现存的司法制度,即没有能力及时制裁独裁者,也没有能力伸张社会正义,保障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相反,受独裁者绝对控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乃是维护专制政治,推行国家恐怖主义的罪恶工具。

有鉴于此,为制止并及时审判中共暴政还在继续实施的反人类罪行,为使法律真正成为“关于正义的学说”,国际社会急需超越既存法律观念的束缚,创制并确认新的法律原则。这些新的法律原则可以列举如下:

1.人权高于主权,公民权利是国家主权的渊源,任何以国家主权的名义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都违背现代法的精神,都是犯罪行为。

2.国家主权只属于该国人民意志的整体。人民的政治选择权是任何人或集团执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前提;未经人民通过定期的自由、公正选举所表达的政治选择权的同意,任何人或集团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都违背现代法的精神。

3.未经人民政治选择权同意就攫取国家权力的专制者,其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具有合法性,受其控制的法院系统依据专制法律所作的任何判决,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都不应被人类社会接受;任何利用专制国家强制力实施上述法院判决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4.利用专制的国家权力所犯的奴役人民罪、屠杀人民罪、大规模剥夺公民权利罪、民族灭绝罪、群体灭绝罪、精神信仰灭绝罪、文化灭绝罪、酷刑罪,都是最严重的反人类罪行;一切刑事司法豁免权,其中也包括国家元首和外交领域的刑事司法豁免权,都不得适用于此类反人类罪行。

5.上述反人类罪行的实施者,把自己置于与全人类为敌的地位。国家主权不能成为保护此类罪犯的法律之盾,即任何人,包括国家元首或者垄断国家权力的专制集团,都不得以国家主权不受干涉为借口,阻止国际社会对其利用国家权力屠杀、奴役、残害自己人民的反人类罪行进行有效干预。

6.国家主权不再成为使上述反人类罪行免受国际刑事司法审判的法律屏障;对于上述反人类罪行,世界上任何司法系统都具有普遍的司法管辖权,任何法院都有权受理对该类犯罪的控诉,并依正当程式进行审判。

7.在独裁者运用暴力占据国家权力的情况下,在独裁者利用受其绝对控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摧残公民自由权利的情况下,该国的人民有权在任何可能的时间和地点,组建刑事司法机制,依据现代法的精神和人类良知,依据已有的人权保障法规和法例,对独裁者所犯的反人类罪进行审判,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8.独裁者利用非法拥有的国家权力公布的法律,以及依据这种法律所做审判,都是非法的,不具有任何可以被国际社会接受的法律效力;该国人民组建的司法机制对独裁者反人类罪行所做的审判和判决,则具有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合法性――这是应当立即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这项原则将向历史宣告:是否具有国家权力作为支援,不再是判断一个司法系统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不经人民同意的专制国家权力本身没有合法性基础,所以,依附于专制国家权力的法律和司法系统也没有合法性;在国家权力专制化的条件下,该国人民所组建的没有国家权力依托的司法系统,由于符合法的正义精神和人类良知,因此具有合法性。

上述八项法律原则的创立,预言着人类法律理念的一次大超越。这个事件告诉历史,整个人类已经不准备继续容忍独裁者利用专制权力残害自己人民的行为;整个人类已经不准备继续承认,独裁者用暴力强占的国家主权是制裁反人类罪行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徒法不足以自行。《审判中国共产党国际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司法委员会》)及其法庭的司法实践,将赋予上述八项法律原则以充沛的生命活力,并使之成为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中的一个里程碑。

王尔德曾言:“我们亏欠历史的一个责任,就是重新书写历史”。人类命运乃是在不断超越宿命,超越即成规则的过程中,进入新的意境。《司法委员会》及其法庭的组建,就意味着一次创造历史的过程。在人类历史上,将第一次出现对仍然用暴力垄断国家权力的独裁者的审判。通过审判实践确立的八项法律原则,不仅是以正义之法的名义对专制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明确否定,而且会为人类永远摆脱专制,防止独裁复辟,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虐杀和奴役人民的力量,提供坚实的法理基础。

我们可以看到,对《司法委员》及其法庭合法性的一切质疑,最终都归结为《司法委员会》没有既存的国家权力作为依托。这种质疑乃是囿于成规的观念。对此,我们不妨改变一个角度思考:中共暴政的司法系统倒是有专制的国家权力作为依托,但是,难道仅仅由于这个原因,就应当承认中共暴政的司法系统有合法性吗?难道我们要承认强权就是真理吗?其实,只要摆脱司法系统必须依托于国家权力才有合法性的观念束缚,就一切都海阔天空。

现在,《司法委员会》经众多人权组织、民主政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授权,即将宣告成立。这些组织的授权表明了《司法委员会》的公意基础,但并不是它的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司法委员会》的合法性根本在于,《司法委员会》及其法庭的司法活动,乃是人类良知对专制暴政的审判,乃是对法的正义性的英勇无畏的申明。在国际社会众多卑微的政客只是为了所谓经济利益就出卖正义和人权原则,并对中共暴政利用国家权力所犯种种反人类罪行视而不见的情况下,《司法委员会》及其法庭所昭示的人类良知和法的正义,更显得极为可贵。为了人类的良知和法的正义不死于对暴政的宽容而对反人类罪行进行审判――这是《司法委员会》的合法性的坚实基础。

《司法委员会》及其法庭即将启动的审判程式,绝不是类比审判,也不是道德审判,而是严肃的法律审判。

有人质疑:没有国家权力作后盾,有罪判决一旦做出,却不能对罪犯人身产生强制性,判处的刑罚内容也难以实现,这样的判决有法律效力吗?

这种疑问乃是基于对判决和刑罚效力缺乏全面理解而产生。有罪判决和刑罚的强制力效应具有综合性,它不仅表现为对身体的强制,而且表现为对精神和心理的强制。在某种意义上后一种强制更严峻,因为人是精神的动物。同时,有罪判决的宣告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的惩罚,就蕴涵着巨大的法律效应。有罪判决生效后,《司法委员会》组建的法庭,将向世界各国政府发出司法协助书,要求各国政府一经发现判决书确定的犯有反人类罪行的罪犯,即应将其缉拿归案;法庭还将采取有效措施,让中国大陆公民普遍获悉,独裁者已被正义的审判确认为反人类罪行的罪犯,并受到法庭所发通缉令的全球通缉。虽然罪犯暂时还可躲藏在专制铁幕之后,但是,在精神上和心理上,他们已经被囚禁在牢房之内。

通过以上简要的讨论即可明白,那种对《司法委员会》组建法庭所做判决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担忧,实在是不必要的。

《司法委员会》组建的法庭所进行的审判,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自由、民主、人权的名义,对罪恶如山的独裁者做出的正式法律审判。用中国人民的深重苦难为笔书写的判决,将为死于暴政的无数冤魂伸张正义,将为仍然由于坚守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其他人权的信念而承受政治迫害的良心犯伸张正义。

我愿意再次强调,虽然独裁者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藏匿在专制铁幕的后面,如同逃犯一样规避惩罚,但是,对独裁者的判决一旦做出,就必将撞响中国司法正义的第一声晨钟。这同时也是邪恶的专制司法制度的丧钟。中共暴政及其官僚犯罪集团会在丧钟的震响中战栗,而晨钟之声会随着浩荡的长风,响彻中国的万里山河,给渴望自由民主的人们,带去正义和真理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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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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