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贪官“赃款公用”是否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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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3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采访报导) 最近,中国湖南和广东先后有贪官以“部分赃款用于捐款或者慈善事业”在法庭上被从宽发落,这在中国引起争议。有人认为,法院这样做是给贪官开了方便之门,贪官可以借捐款的名义,要求减刑或者缓刑。 贪官“赃款公用”是否可以减刑?记者高山邀请美国纽约的律师叶宁,和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记者:中国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在2001~2003年贪污了22万块钱,其中的15万左右用于乡下学校、教育和扶贫,所以在判刑时就从轻发落;现在8月10号广东烟草专卖局有个主任也是贪污被判刑,但是他其中的两万块钱用于慈善事业,就是捐款了,所以法院也从轻发落。胡星斗,这样做是不是有一个嫌疑就是为贪官网开一面,开了方便之门呢?

胡星斗:这个事情比较复杂,我现在对他们的一些内幕不是太了解,对余斌还有你说的广东的一个主任,到底是真的是捐了款?还是假的捐了?而且即使是捐了,是不是用贪污的钱来捐呢?还是过去以别的名义捐了一些钱?所以现在不是太清楚,

这样的一个做法,对他用于了扶贫,法院就给他轻判,这样就有可能为一些贪官推托罪责找到借口;也就是说,以后可能就有一些贪官可能效法,他贪污了多少钱,然后他说:我把其中大多数钱都捐出去了。因为这个东西不大好查,而且他的捐款到底是不是用贪污款来捐的,分不大清楚。

像余斌,一开始人们都比较同情他,认为他虽然贪污了22万,但是其中15万用于扶贫了;但是后来又有文章揭露他其中的内幕,说他是被一个人点拨了一下:说你不是曾经捐过钱吗?那你就说是贪污的钱拿去捐的,这样就可以减轻惩罚了。所以他由此就演出了这么一幕。所以对这个问题很难说。

记者:叶宁,从法律上来讲,如果你贪污了几十万块钱,但是一部分是用于扶贫,那么你的罪是不是就轻了呢?是不是就可以从轻发落呢?

叶宁:中国刑法在量刑的问题上,确实有很大的弹性,中国刑法在规定罪种和惩罚的同时,也规定了一系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所谓从轻,是在法定最低刑期到最高刑期的量刑幅度以内,向最低刑期靠拢;减轻,就是在法定刑的最低刑期以下所判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扶贫或者进行慈善事业,显然并不是量刑,就是予以从轻考虑,或者是减轻刑期的一种法律上的规定。

记者:胡星斗,去年放了一个很热的电视剧叫做”天下粮仓”,讲清朝的贪官,这个贪官其中有人贪了,也是把钱捐给饥荒农民去赈灾吃粮的,结果在清朝的时候,乾隆皇帝还是规定斩首。那么现在中国社会的司法制度阿,怎么来看法治与人情这个问题?

胡星斗:中国历史上在很多时期对贪官处理是非常严的,比如像朱元璋,他虽然是非常独裁与血腥,但是他对贪官是杀一儆百,非常严厉。当然这种严厉并不能够起到真正有效的作用。曾经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或者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也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比如在三年饥荒的时候,有的干部就开仓放粮了,结果他可能后来就被批斗。所以这个地方确实是像你说的可能遇到一个法治与人情之间关系的一个问题。

我想在一个法治社会,人情方面可能也要考虑到,但是人情方面,还有慈善事业,应当要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建设,在法制方面也要更加的合理,更加的平等。

在目前在中国量刑,第一个是对于职位高低都不一样的,如果职位很高的人,可能贪污了上千万几千万也可能不被枪毙,但是一个职位很低的人贪污,可能几百万就被枪毙,所以的确是现实存在这样的三六九等;而且还存在着很多像刚才像叶教授说的从轻、减轻,以及各种潜规则的处理的办法,我想这些都是与法治国家不相容的。

记者:叶宁,胡星斗教授刚才提出来,中国不同的官员还三六九等的,他们量刑的重轻度也不一样。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方面中国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您的意见?

叶宁:我认为胡教授谈的非常透彻。在具体定罪量刑的问题上,法院确实有很大回旋的余地。在减刑或从轻判决方面,任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减刑,或者从轻判刑,即使有可议之处,也还都在合法的范围以内;但是要是超越刑法的规定,进行法外从宽处理的话,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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