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公司股份财产被抢

中共中央领导、公安部部长批示的案件,没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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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9日讯】我叫李志强,是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国贸城有限公司董事长。

通过网络世界,向全社会各界,说明一个真实的案件,请您们相信这是一个真人真事,正在发生的案件,并请有识之士,司法专业人士,参予关心、关注、支持、帮助解决此案,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在全社会这个“大法庭”的制度、规则、法律下,秉公“审理、评判”这“害”群之马、“害”人听闻的案件,同时在此,再次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2003年国贸城专案组”,“2004年7.5国贸城专案组”控告:关于姜鸿岩、姜红军,犯有职务侵占7000万元(截止2005年为9000多万元),偷税100万元,金融诈骗500万元,伙同国有开发公司李石峰,贪污1500万元的案件,以及姜鸿岩、姜红军在被刑事立案、破案,没有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追诉期间,再次,对“国贸城停车场”正在实施新的犯罪的控告。

齐齐哈尔市“国贸城停车场”,是国有公共设施,是“国贸城有限公司”投资人股份财产(使用管理权、收益权),姜鸿岩、姜红军将“国贸城停车场” 圈置、分割、改变用途、出租出售、私自牟取利益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国有财产的侵占,是对我在“国贸城有限公司”(我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股份财产的职务侵占(价值4000万元),是对承用的,广大工商业户的诈骗犯罪行为。这是姜鸿岩、姜红军被控诉期间,又在实施新的犯罪(在长春也有用同样的手段,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已被长春警方立案,正在拘捕期间)。

2002年12月24日,国贸城案件正式立案,2003年元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成立“2003年国贸城专案组”,历时二年半的时间过去了, “2004年7.5国贸城专案组,历时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按照法律规定,在中共中央领导、公安部部长、省领导的批示下,在公安部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重大举措下,在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2005年重点规范、整顿诉讼案件中,司法犯罪”的情况下,齐齐哈尔市公安局“2003年国贸城专案组”、“2004年7.5专案组”,也该依法办办国贸城这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了。在不执法、依法,就是犯法,全国全社会、各界领导、各界人士将视目以待。

面对姜鸿岩、姜红军、李石峰的犯罪事实,面对姜鸿岩、姜红军又正在实施新的嚣张犯罪,恳请全社会各界领导、司法专业人士、有识之士,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被破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关心、关注、支持、帮助此案,得到依法公正审理,我们坚信,事实、证据、法律必将战胜,手里只有侵占钱财的犯罪嫌疑人,正义必将战胜邪恶。(案件材料附后)

受害人: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国贸城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志强
E-mail:haoyunys@sina.com
2005年6月1日

(案件附件材料)
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国贸城”姜鸿岩、姜红军,职务侵占7000万元、偷税100万元、金融诈骗500万元、伙同李石峰贪污1500万元的案件情况:

(一)1994年4月,我在做国贸城项目时,姜鸿岩来与我合作,合伙投资购买了,齐齐哈尔市市政府企业开发咨询委员会东方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李石峰的房产,10611.82平方米(以下称开发公司、国有公司、法人代表李石峰),我付投资购房款1028万元,姜鸿岩付投资购房款514万元,(有 2003年“国贸城专案组”卷宗材料、《房产购销合同》、《房产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合伙协议》、付款凭证、购房收据、账目等为证),2003年,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国贸城专案组”均有调查结论。

(二)在合作之初,投资购买房产时,姜鸿岩就祸心歹毒的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在长春公司也是骗子公司),签订的《房产购销合同》规定:“付第一期购房款600万元之日,合同生效”,第一期购房款,是我付的600万元,姜鸿岩骗称“一时资金周转不开”,由我为其垫付30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各投资50%),姜鸿岩到银行,指这300万元,是其投资款,在银行贷款150万元,付购房款(300万元是其后来,在长春其它公司借款归还)。又在其它公司借款64万元,付购房款,共计付投资购房款514万元,按照签订的《房产购销合同》、《房产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合伙协议》规定:姜鸿岩当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是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成立国贸城有限公司时,依据投资比例,我应持有公司66.67%股份,姜鸿岩应持有公司33.33%股份(依据《公司法》规定、《合伙协议》等为证)。在分别对开发公司付购房款的过程中,姜鸿岩同开发公司李石峰相互勾结,用欺诈的手段,骗称姜鸿岩付的投资购房金额,欺诈了我购买国贸城房产的整个投资金额,公司的股份,使我和姜鸿岩各持有公司的50%股份,成立了国贸城有限公司,我为法人代表(即第一个公司,市工商局企业处国贸城有限公司档案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姜鸿岩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国贸城有限公司成立后,姜鸿岩为了夺取法人职务,霸占我持有的公司股份财产,姜鸿岩再次勾结李石峰,欺诈我的投资金额比姜鸿岩少40万元,折合1.33股份,由开发公司入股(此事现已查明,根本不存在,有李石峰庭审证言,承认不存在此事的庭审笔录为证,账目等为证),使我的股份变成 48.67%后(合伙协议为证),姜鸿岩篡夺了我的法人职务,将公司变更为东方国贸城有限公司(即第二个公司,市工商局企业处档案为证)。

(四)姜鸿岩、姜红军,为了霸占我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财产,先行将我绑架到郊外毒打,强迫以800万元的低价,将我股份财产转让给他,并逼迫签字转让协议,(龙沙刑警队,当时有卷宗材料,办案人是李亚飞、纪中义),我冒死力争,没有签属转让协议,姜鸿岩歹毒的目的没有得逞后,又同李石峰相互勾结,以执行损害我在公司的利益、权力为手段,将我打出国贸城。在我没有以任何形式,任何方法,转让公司股份财产、权益的情况下,1999年10月,姜鸿岩、姜红军(其姐,不是投资人)张玉霞(其母,不是投资人),用非法的造假欺诈手段,私自到市工商局企业处,将我在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变更、更名到他的名下,在工商局企业处遭到拒绝,并被告知这是违法行为,三人又到市工商局个体处,将我与其共有的股份公司,非法的注册到,自家三人非法成立的公司名下,我和姜鸿岩共有的股份公司财产,也同时被非法更名到,姜鸿岩、姜红军、张玉霞名下(有产权说明、工商局验资部门不准成立这个公司批复文件、工商局个体处档案等为证),既现在非法的自家三人公司,国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既第三个公司),法人姜鸿岩、股东姜红军、张玉霞。至此,姜鸿岩、姜红军在光天化日之下,用非法造假欺诈的手段,将我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财产及权益,全部抢夺霸占为已有(自1995年4月30日,“国贸城”公司开业,至今2005年5月30日,国贸城公司经营收益,股份财产,我应分得9000余万元,分文没得,全部被姜鸿岩、姜红军据为已有)。姜鸿岩、姜红军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我和姜鸿岩共有的公司及财产,被姜鸿岩、姜红军霸占后,又到市农业银行市区支行,骗称为,是自己的公司和财产,做贷款抵押,以虚假的名义、用途、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文件,贷款500万元,用于规还其在长春的债务,至今未归还予银行(银行贷款手续、凭证、银行证言材料、2003年专案组卷宗材料为证)。姜鸿岩、姜红军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三条,构成金融诈骗罪。姜鸿岩、姜红军将侵占来的财产,转移并使用,完成了侵占我财产(职务侵占)的全过程。并使原共有的公司(即第二个公司),因变更和资产更名,不能参加工商局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姜鸿岩、姜红军同李石峰相互勾结,达到了侵占我股份财产等目的,做为国有开发公司经理李石峰,同姜鸿岩、姜红军勾结合谋的目的,是要达到贪污国有开发公司财产1500万元。于是指派姜鸿岩、姜红军的代表金希海,同开发公司李石峰签订了一份虚假的《集资联建协议》,以这份假《集资联建协议》为手段途径,贪污1500万元(金希海是姜红军前夫金伟的父亲、属姜鸿岩临时雇员,我方代表是李文宏,双方的代表不是投资人,各代表各方权利,只负责国贸城筹备日常工作,共同签字生效)。协议称:“开发公司集资1500万元,我和姜鸿岩集资1500万元,集资联建国贸城公司,开发公司持有国贸城50%股份,我和姜鸿岩,各持有25%股份”。我和姜鸿岩,合伙投资购买开发公司的房产,开办了国贸城有限公司,并将购房款,全部付清给开发公司李石峰,与开发公司李石峰是国贸城房产买卖关系,不存在集资联建关系(有《集资联建》协议签定前的《房产购销合同》、在《集资联建》协议,半年后签定的《房产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二个购房合同过程的账目,文件及事实全部证据、证人证言,产权说明、龙沙检察院查办开发公司李石峰偷税案的卷中材料、李石峰承认买卖关系笔录、经侦支队税案大队卷宗材料等为证)。确定《房产购销合同》的买卖关系,是以第一笔付讫购房款为生效,是我付的第一笔购房款600万元,我最有权证明,同开发公司是买卖关系,不是集资联建关系,《房产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事实、关系、日期说的很清楚。开发公司李石峰,如果集资1500万元,那么房产建成后,成立的国贸城有限公司,应持有50%股份,在国贸城公司,始终,只有我和姜鸿岩的股份,为什么没有开发公司李石峰的一份股份(有国贸城公司在工商局档案等为证)。开发公司李石峰,显然没有到国贸城公司集资入股,为什么要签一份假《集资联建》协议那?此款1500万元,正是,开发公司李石峰出售国贸城房产的利润1000余万元,姜鸿岩少付购房款几百万元,和欺诈我的利益,共计1500多万元。开发公司李石峰,利用假集资联建的手段途径,将1500 余万元贪污为已有。(如按《房产购销合同》中规定,开发公司负责建电力设施,开发公司付款,又收我们的电力设施,消防设施款等为证),有关部门从账目,证据材料等,将会一目了然。李石峰、姜鸿岩、姜红军相互勾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共同犯有贪污罪。李石峰将假《集资联建》协议出具给税务局,偷营业税110多万元(未含所得税),至今没有受到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有龙沙检察院办公楼为证)。李石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犯有偷税罪。

(七)2005年4月,姜鸿岩、姜红军又正在实施新的犯罪,在公安机关对其刑事立案、取保侯审后,没有得到刑事犯罪追诉期间,又用诈骗侵占非法的手段,将国贸城停车场(国有公共设施,使用管理权、收益权是国贸城有限公司财产),圈置、分割、改变用途,并出租出售,私自牟取利益,是对国有财产的侵占,是对工商业户的诈骗,再次职务侵占我在公司股份财产4000余万元。

(八)姜鸿岩、姜红军,在霸占经营国贸城期间,用购买的假发票在国贸城公司报账,做假账等手段,不但侵占我的财产,并偷税96万余元(2003年专案组卷宗材料、司法审计鉴定为证),姜红军、姜鸿岩是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构成偷税罪。

(九)姜鸿岩、姜红军另外所犯罪行:2003年,姜鸿岩、姜红军伙同龙沙分局刑警队打黑负责人于云飞(姜红军姘夫),雇用一伙齐齐哈尔市黑社会人员二十多人(部分以国贸城保安人员为身份“4.28”黑社会案成员)到北京市平谷区,将合伙人多人打伤打残(北京市平谷区分局、齐市龙沙区分局、 “4.28”黑社会案件卷宗均有证据材料为证)这是姜鸿岩、姜红军犯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又一罪行。2004年,姜鸿岩在长春,同时犯有金融诈骗、合同诈骗、虚假注册公司案,并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后脱逃,现长春警方正在拘捕,这个罪大恶极的惯犯。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2003年国贸城专案组”、“2004年7.5国贸城专案组” 是“依法办案”还是“枉法办案”
2002年黑龙江省政法委杜宇新书记批示案件,“2003年专案组”为什么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予追诉:

(一)2002年12月,由黑龙江省政法委杜宇新书记,对此案批示:“此案不复杂、查办、听汇报”。12月24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正式立案,成立“2003国贸城专案组”,刘德明任专案组组长(市局副局长),办案人员:胡焕学、张青山、胡晓峰、李子文、姜维军等同志,集中地点办案。

办案人,经过对当事人(控告人)控告的案件、案情事实、证据的调查取证核实,经集体研究(有法制处参加),对案件定性﹔确定了姜鸿岩、姜红军,实施职务侵占、偷税、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2003年2月2日将姜鸿岩拘捕归案。经过对姜鸿岩、姜红军的讯问,在事实证据面前,姜鸿岩、姜红军拿不出任何事实、证据为其辩解,承认案件的事实,专案组在确定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2003年国贸城专案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66条规定:正式确定,该案破案,正当公安机关“2003年专案组”,应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对犯罪嫌疑人应予以追诉时,2月20日,专案组组长突然宣布:专案组解散,卷宗材料封存。2月28日,专案组负责人签字将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案件就这样不查不办了。

(二)将犯罪嫌疑人姜鸿岩取保侯审,根据《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姜鸿岩是数项犯罪,不可以取保,而且不是罪行轻微犯罪,不具备取保条件,专案组是依据什么将犯罪嫌疑人取保那?

(三)姜鸿岩用姜红军(其姐)、张玉霞(其母),做取保侯审的保证人。根据《刑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与本案无牵连”的人可做保证人。姜红军、张玉霞不但与本案有牵连,甚至是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怎么可以做保证人哪?这不是违法办案吗?根据《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明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侯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2 月28日,对姜鸿岩取保后,“2003国贸城专案组”就解散了,再没有做过任何侦办案件工作,这叫“取保候审”还是叫“变相放纵犯罪”,至今,已达二年半,26个月之久。

(四)姜鸿岩、姜红军偷税案中,偷税96万元(未查完全部账目的金额),二人是共犯,姜红军是主要实施者,姜鸿岩取保侯审时,暂交税款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罪:“应补交偷税金额,并处1倍至5倍罚款,偷税金额一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姜鸿岩、姜红军不但没交96万元,暂交的15万元也被全额返还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律规定:偷税1万元起追究刑事责任,偷税96万元,也够追究一百回刑事责任了,专案组为什么不依据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那?为什么?至今,国家仍在遭受损失。
(五)2003年2月28日,2003年专案组对姜鸿岩取保侯审,是对姜鸿岩重大犯罪,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办案,使其犯罪脱逃,正是姜鸿岩在长春,犯有诈骗等罪行的脱逃时间,警方正在追捕,此次取保,再次造成了姜鸿岩在长春犯罪的脱逃。甚至是连夜取保放人。这样的齐齐哈尔市有史以来第一大案,就这样不办了,为什么?

(六)“2003国贸城专案组”负责人,在向上级机关汇报时,是这样说的:由于齐齐哈尔市发生4.28黑社会案,警力不足,没有警力办“国贸城案”。2003年国贸城专案组,是2月28日前解散,案件停办的,5月5日4.28案件开始侦办,相距二个多月时间,显而易见,这不是解散专案组和不办案的根本原因,这不是欲盖弥彰吗?
2004年中共中央领导、公安部部长批示案件,齐齐哈尔市公安局“7.5国贸城专案组”对抗不办案,其目的是为了什么?

(一)2004年7月,齐齐哈尔市国贸城案件,得到中共中央领导、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周永康部长的亲自批示,黑龙江省政法委杜宇新书记再次批示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批转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成立“7.5国贸城专案组”,由刘德明任组长,经侦支队侵财大队等负责,职务侵占案、偷税案、金融诈骗案,刑警队负责绑架案。

(二)“7.5国贸城专案组”成立一年来(已正式立案两年半),没有找过一次当事人(控告人)了解核实案情,没有对当事人,所举证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对其它人证、书证、事实证据进行侦查核实﹔本案直接证据,是三个公司的变更由来、产权证明、公司档案,办案人员到工商局,用半天的时间,就可以查清职务侵占案的事实证据,都没人做过调查,可见是在如何办案?

(三)在“7.5专案组”没有做过任何案件侦办调查工作的情况下,当事人和代理人找到“7.5专案组”要求办案,办案人李宝库,让当事人自述了一个简单笔录了事。办案人李宝库说:“没人办这个案子,我不知道有这个案子,也没看过“2003年国贸城专案组卷宗材料,我知道国贸城有你的财产,你到哪告都能赢,应该到法院去告”。作为办案人,人为的歪曲了民事案、刑事案的案件性质,这不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的刑事责任吗?办案单位施昊科长说:“国贸城有你的财产,但侦办案件法律没有时间限制”。既然,都承认有我的财产,请问我的财产在哪?现在已经明明白白的被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占,已构成犯罪,并且已经是立案、侦破二年半的案件,还能说没有时间限制吗?这不是用时间把案子拖延、拖黄,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吗?这不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依法保护,而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到追诉”,构成渎职罪。“7.5”专案组的办案人员这不渎职吗?做为侵财大队、“7.5专案组”,对中央领导、公安部部长,全国公安机关最高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省领导两次批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这么清楚的案件,不看、不问、不查、不办,熟事无睹,这是在办案吗?是谁受意这么办案的吗?这不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吗?当事人又多次找“7.5专案”的经侦支队,按照法律程序催办案件,至今都没有任何结果,案件就这样再次成了挂名案件,“7.5专案组”再次成了虚设的专案组。中央领导、省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法律,在“专案组”面前也成了一纸空文。

(四)“7.5专案组”,在没有对案件做任何侦办、核实工作的情况下,在“2003年国贸城专案组”,经过集体研究,就已经认定,姜鸿岩、姜红军犯有职务侵占案,偷税案,已经定性、立案、破案的情况下,竞然将此案定性立案、破案推翻,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并向上级领导,做了推翻否定案件的报告。报告称:“国贸城,李志强付投资购房款1028万元,姜鸿岩付投资购房款514万元,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68万元﹔李志强控告姜鸿岩职务侵占他的股份财产7000万元,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368万元,故此职务侵占案不成立”。就按报告的道理所说:两者投资购房1028万元、514万元的金额,都远远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368万元﹔国贸城公司的设施(电梯、中央空调、装修)投资了1000多万元,也大于注册资本368万元﹔国贸城有限公司成立后,多年经营收益几千万元,也大于注册资本368万元。以上几项资产,都是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难道也不是公司的资产吗?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公司资产与公司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姜鸿岩、姜红军职务侵占我在公司股份财产7000万元,大于注册资本的368万元,就不构成侵占案,这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做为专业经济案件执法机关,能这样恶意混淆偷换法律概念吗?再退一步说:我和姜鸿岩都是公司的股东,所有的公司财产及权益没有我的,却成了姜鸿岩一个人的?姜鸿岩自己都承认,有我的财产(有姜鸿岩笔录为证),“7.5专案组”在事实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有我股份财产,现在我在公司的股份财产被姜鸿岩非法抢夺霸占了,难道姜鸿岩还不是侵占了我的财产吗?控告姜鸿岩职务侵占我股份财产7000万元(按实际投资购房金额,我应持有公司66.67%股份),是股份名下的财产和公司经营收益,应分得7000万元的财产,“7.5专案组”这样办案,不就把我的公司股份财产办没了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办没了吗?姜鸿岩绑架我时,还给800万元强行收购,现在是非法变更更名,抢夺、霸占我的全部公司股份财产,“7.5专案组”这么办案,不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合法化了吗?这不是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吗?同时,这样的报告结论,是对上级机关领导负责,还是搞欺骗?专案组这还不是公然枉法办案吗?

(五)2003年专案组,已经核实认定的姜鸿岩、姜红军偷税近百万元(有司法审计签定为证),“7.5专案组”又重新定为40多万元(只认定偷营业税,去掉了所得税部分),2年多来到今天,仍未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后来补救了一些扣压物),这不是,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予追诉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屁不使其受到追诉”构成渎职罪。“7.5专案组”,真的已经到了这样无视法律程度的,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补救、开脱吗?

(六)“7.5专案组”对姜鸿岩、姜红军犯有金融诈骗500万元,伙同开发公司经理李石峰(国有公司的法人),贪污1500万元案,更是自始至终,没做任何侦办工作。其间,控告人和代理人找到市公安局孙玉生局长,要求办案并再次控告:“姜鸿岩在长春犯有诈骗、虚假注册公司等罪,现长春警方正在拘捕,我被侵占的财产可能因姜鸿岩长春案件面临损害,催办案件,局长说:“那不能,我们2003年就立案了”,局长都知道,2003年就已经立案了。而且是已经侦破的案件,“7.5专案组在没有做任何调查工作,2003年专案组已经立案、侦破案件的情况下,竞然,向上级汇报说:“不构成立案”。“7.5专案组”为什么要遮盖立案、破案的事实,“2003年专案组”,历时二年半,2004年“7.5专案组”,历时一年过去了,在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面前﹔在中央领导、省领导对案件的批示面前,依然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枉法办案,其目的是为了什么?是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吗?还是不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广大知情干警和关心此案的知情人都看的很清楚,也请全国公安机关看看,有这样办案的吗?

(七)2005年5月,姜鸿岩、姜红军重大犯罪案件,没有受到法律惩处期间,再次用诈骗,侵占的手段对国贸城停车场“实施圈割,更改权属,出租出售牟取利益,是对国家、公司、个人正在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国贸城停车场,是我在公司股份财产的一部分,姜鸿岩、姜红军再次职务侵占我的财产4000万元。这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新的犯罪。“7.5专案组”,再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不查不办,孰视无睹,任其犯罪嫌疑人无“法”无“天”就是渎职包庇犯罪。全国各界将视目以待。

面对姜鸿岩、姜红军、李石峰的嚣张犯罪,没有受到依法惩处,冤案没有得到依法伸张,被害人,被这个案件害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过着并日而食、控告上访的非常生活。在全国公安机关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三年整顿规范执法工作” 的重大举措下,恳请全社会各界人士,对此案关心、关注、支持、帮助,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案件得到依法审理、依法查处,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法律公正,实现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您对我和解决冤案的支持帮助,我将铭心刻骨、永生不忘。

控告人:李志强
haoyunyisheng@sian.com
2005年5月27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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