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厂股东欠电费 法院擅自变卖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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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李熙采访报导)四川乐山供水厂股东陈明进于2000年与友人投资失利,积欠供电局80万元电费。2003年9月,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聂宏武冻结陈7.68%的股权市值约50万元,并以6.24万元贱价拍卖。陈于是向中级法院控告聂宏武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未征求每位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意见,“变卖通知”没有直接送达每位股东手中,在未开会下虚造“乐山供水公司董事会决定”,而未依法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就予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拖欠电费股权遭冻结

陈明进于2000年与友人投资开设高耗能的兴明冶炼厂生产电石,因经营不善积欠供电局电费80万,遭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聂宏武冻结,他所持有乐山供水厂7.68%的股权。

2003年11月25日,聂通知陈前去峨眉法院执行庭,询问是否同意卖他在乐山供水有限公司的7.68%股权,但至于卖给谁、多少价格,只字未提。陈满怀信心,等待法院早日公开、公平地卖个合理价格。

2003年11月,聂在向股东发“变卖通知”时,在无任何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邮寄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办公室发变卖通知,没有直接送达每位股东手中,导致6位股东不知此事。

违反程序暗箱操作

11月28日陈收到通知,该股权已于11月21日以6.24万元的低价变卖给了堰板电厂。聂未事前告知股权变卖价格和购买人,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真相,显然是一桩暗箱操作,互相串通,枉法裁判的典型案。

峨眉法院于11月28日寄出峨眉执字第259-3号生效的裁定书,法院执行工作局是在12月2日才收到〈乐山供水公司董事会决定〉文件,前后相差5天时间,这完全是反程序操作,是属于民事行为对抗了司法行为。

2004年1月13日,供水公司召开了股东会,有股东提出疑问,问堰板电厂是怎么知道峨眉法院要处理陈的股权的?该公司负责人朱李兵回答,是峨眉法院电话通知的,而聂宏武则说根本不认识朱李兵。

新任供水公司董事长邱引,是乐山市堰板电厂的股东之一,又是乐山市中级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李云生的妻侄。陈表示,他怀疑此案是由李云生、聂宏武、邱引、乐山堰板电厂负责人朱李兵蓄谋已久,恶意串通。

陈认为法官聂宏武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了《公司法》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虚造《乐山供水公司董事会决定》文件,违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贱卖他的股权,致使他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以举手表决裁定案子

陈说:“乐山中级法院新上任的李世成院长,对峨眉法院非法贱卖股权一案心知肚明,但是,他为了不得罪‘内伙子’,就采用了一种非常‘聪明’的方法来处理,即利用审委会这种法院内最高权力机构的缺陷,以判代审、以行政代法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来裁定案子。”

“这样毫无法制观念的院长,一心只想摆平关系,坐稳自己的官位,心中丝毫没有人民的利益,乐山又增加了一个昏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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