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观点: 藉由总统罢免案 重新思考公民投票之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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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0日讯】近日,立法院临时会正式受理国、亲两党所提之罢免总统案,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之规定,罢免不仅要立法院三分之二同意,更需要选举人总额过半数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因此罢免总统的通过与否,还是由人民决定。

此罢免门槛起源自1994年,所增修的罢免总统及副总统规范,时值李登辉总统任内,国民党不仅掌有行政权,更是国会的多数,而民进党根本还没有壮大到可以思考赢得总统选举的可能性,于是,一个严格的公投罢免门槛进入宪法规范。

更严重的是,这个高门槛后来又在2003年制订公民投票法时被纳入,结果是,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条也规定,不论是全国性或是地方性公民投票,都必须有投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同样地,2005年修宪时,也增订宪法修正案及领土变更案,必须经由同样严格标准,才能通过。

此一票决门槛的最大问题是,必须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选民参与公民投票,但实质上,这种前提相当有问题,首先,混淆了民主投票之正当性,将参与者及同意者一并衡量,这从去年唯一一次的任务型国大代表选举可以看出,当时投票率虽然只有30%,但是全民都认同其正当性,相类似地,例如,欧洲各国议会选举之投票率经常不超过50%,但是欧洲国家都接受其正当性,所以,实在看不出来公民投票之正当性一定要建立在有一半以上有投票权人参与之基础上。

其次,从比较法制观之,只有极少国家采用类似之制度,而且这少数国家均是东欧历经共产集体思想之国家,相反地,绝大多数国家均是以参与投票之多数决方式,判定公民投票是否通过,因为,重点不是要有过半数参与投票,而是参与投票的人是否有过半数同意公民投票之议题。台湾应该采用绝大多数国家之标准,而不一定要谨守类性东欧之制度。

第三,从实际运作的过程观之,要求过半数选举权人参与公民投票,可能造成逆向操作之危险,本来公民投票是希望经由公众辩论之后,由人民直接票决争议,但是要求过半数选举权人参与公民投票,却可能造成“以少数不投票,来杯葛多数同意公投议题”之现象,也就是说,本来应该是正向的双方争取人民认同之议题,却转化成可以用鼓吹负面不投票,来杯葛直接民意。2004年的防卫性公投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事实上,只要能呼吁30%的选举权人不投票,就可以否决所有的公民投票。

让我们回到总统罢免案,即使立法院通过罢免案成立,在人民复决时,民进党也可能重演2004年国民党及亲民党之运作方式,诉求少数选民不投票,来推翻公投结果。罢免总统案非常明显地是不会通过的,但是最严重的后果是,因为制度不良,加上政治运作,可能导致直接民主之永恒瘫痪,这当然不是台湾之福,既然已发现制度之缺失,何不摒弃政党之私见,共同修改公民投票之门槛。

(本文由中央广播电台《台湾观点》节目提供,节目首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7时55分,网址为:http://www.rti.com.tw/)◇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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