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首长指少于一成案件需窃听通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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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港七日电)对于香港立法会昨天通过引起争议的“窃听通讯及秘密监察条例”草案,香港海关关长汤显明今天表示,海关在调查案件中,少于一成需要以秘密监察手段的方式侦查,而且通常是较严重的罪行。

汤显明表示,欢迎立法会昨天通过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条例草案,该条例对香港海关的调查及纪律部队的运作很重要。

他说,由于条例草案已兼顾香港市民的隐私和公众利益,同时赋予执法机关所需的权力,相信新例不会影响海关的工作效率。

汤显明表示,香港海关在调查案件时一直审慎和自律,每天处理的数十宗案件中,平均少于一成案件,需要以窃听或秘密监察手段去侦查,通常都是涉及有组织贩毒或跨国犯罪案等重要案件,而且只有数名高级官员有权批准窃听通讯。

香港廉政专员黄鸿超则表示,立法会通过截取通讯条例,使执法机构在侦查时,有清楚的法律要求。

他说,廉署一直小心处理监听行动,足以保障市民隐私及执法有效性。

黄鸿超说,有关草案在讨论阶段时,廉署已向同事简报,解释草案要求;目前则会尽快根据有关条例,制订内部指引,订明相关的程序。

香港记者协会担心警方为了取得调查个案的资料,可能会利用有关条例,要求记者交出受访对象及采访内容,达到检控目的。

此外,由于该条例涵盖范围极广,记协担心记者因采访不同的政界人物、团体、或与异议人士联络时,会被指触犯公共安全,让警方介入。

香港区域法院去年在审理一宗案件时,裁定廉政公署以窃听方式收集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基本法。

为了授权执法人员继续以窃听方式侦查案件,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根据“电讯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去年八月颁布了“执法秘密监察程式”行政命令,但引起民主派强烈反对。

泛民主派立法议员梁国雄等人指这项行政命令欠缺立法基础,罔顾市民隐私,向高院申请要求颁令撤销行政命令,以及裁决电讯条例违宪。

高等法院于今年二月九日裁定“电讯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基本法”,并指行政长官颁布的“执行秘密监察程式”命令仅属行政命令,没有立法效力;但为免这项裁决导致法律真空,法官命令有关裁决暂缓六个月生效,于今年八月八日生效。

随后港府制订了“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取代了“秘密监察程式”命令。

香港立法会经过连续五天五十七个小时审议后,昨天凌晨二时三读通过“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让执法人员依法以窃听通讯及秘密监察手段侦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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