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谁在操纵新闻媒体

乔新生

【大纪元3月19日讯】中国前所未有地进入了多元化社会,然而,中国的新闻媒体似乎还未调整好自己的思路,适应这个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在制作新闻作品的时候,既受到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又面临强大的市场压力。一些新闻媒体试图取悦广大平民阶层,扩大自己的发行量,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判断,特别是由于缺乏有良知的新闻记者和编辑,新闻报导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部分新闻媒体为了提升自己的品味,刊登大量的新闻评论,或者带有倾向性的通讯,但由于评论者缺乏基本的学养,所以,这些新闻媒体很快变成了发泄私愤,向公众邀宠的机构──在这样的新闻氛围里,专家学者经常性地成为批判的靶子,新闻媒体评论者假充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向部分专业人士频频发动“新闻大革命”。从表面上来看,整个新闻媒体适应了社会多元化之后不同阶层表达声音的需要,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新闻媒体失去了自己的价值判断,成为了少数人的“俘虏”。

“新闻媒体被操纵”这样的字眼可能有些刺耳,但是,如果不了解社会转型期中国新闻媒体的现状,不了解新闻媒体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那么,就很难对新闻媒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

中国的新闻媒体刚刚试图摆脱意识形态的羁绊,却很快陷入到市场无意识的盲动之中。而少数商业资本的拥有者,恰恰是利用新闻媒体的市场化取向,巧妙地将新闻媒体玩弄于股掌之中。而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为了蝇头小利,不惜将自己的人格置于脑后,助纣为虐,扮演起泼皮无赖的角色。从新闻记者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到借助于新闻评论发泄私愤,排斥异己,煽动情绪,中国的新闻生态急剧恶化。

在这个历史阶段,一些新闻评论者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结党营私,对不服从者口诛笔伐。这样的新闻评论越繁荣,中国整个社会的矛盾就越尖锐。所以,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彻底认清某些新闻工作者的本来面目。

首先,在中国社会发展中言论自由是否具有边界?

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基于人民主权的原则,宪法中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具有绝对性,立法机关不得通过立法,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中包含了禁止行政机关事先审查言论的要素,也包含了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法律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内容。但是,言论自由本身隐含了通过言论损害他人基本权利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公民在行使宪法权利的时候,可能会通过言论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制定具体的法律,限制公民的某些言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新闻报导侵权纠纷。如果仅仅看到言论自由中所体现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看到言论自由所包含的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那么,很容易假借言论自由,肆意侮辱、诽谤他人,少数拥有新闻话语权的人就会经常性地利用新闻报导或者新闻评论,剥夺他人的言论自由,或者利用新闻报导、新闻评论,曲解他人的言论,侮辱、诽谤善良的公民。

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新闻名誉侵权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因为新闻记者或者新闻评论者利用自己所把持的新闻媒体资源,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发泄自己的情绪,而丝毫没有顾及他人的感受。他们在文章中流露出君临天下、傲视群雄的神态,用极不尊重的表达方式,侮辱他人。这种在情绪失控状态下撰写的文章之所以能够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中国的新闻媒体市场化之后,尚未完全形成充分竞争的新闻市场,少数新闻媒体的垄断经营,使得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自以为可以强奸民意,为所欲为。这种在缺乏自律而又失去严格他律的情况下发表的新闻作品,经过互联网路无限扩散之后,在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如果不走出在言论自由方面人为造成的误区,不揭露少数新闻从业人员假借言论自由的名义,堵塞言路、误导民众、转移视线、设置议题的恶劣行径,那么,中国的新闻媒体将很快陷入到挑起争端、制造麻烦、激化矛盾、破坏和谐的恶性螺旋之中。

我们固然要警惕公权力机关直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当前我们更要防止少数新闻媒体垄断话语权,压制、排斥、打击不同意见,利用新闻媒体发动新闻大批判。捍卫公民的言论自由,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要防止公权力机关介入公民之间的正常讨论,利用公权力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假借新闻媒体这个社会公器,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

总之,言论自由的边界必须清晰,必须防止少数新闻媒体人为地制造虚假的舆论,借助于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特权,为某些人或者某个阶层摇旗呐喊,彻底破坏来之不易的多元化社会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平等相处的局面。

其次,新闻媒体应该如何体现自己的价值判断?

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应该放弃自己的价值判断。在多元化的社会,新闻媒体代表某些阶层发表意见,或者通过新闻报导,体现某个阶层或者群体的利益是完全正常的,也是新闻媒体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新闻媒体在表达自己意见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的基本底线,那就是必须确保公民能够正常地行使宪法的基本权利,不得利用新闻报导或者新闻评论曲解他人的言论,发动批判,更不能回归文化大革命年代《大字报》铺天盖地的大批判状态,在“政治正确”的前提下,不讲逻辑,组织大规模的文字围攻或者谩骂。

新闻报导或者新闻评论在体现新闻媒体自身价值判断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第一,可以发表体现新闻媒体自身价值判断的作品,拒绝发表不符合新闻媒体价值判断的作品;但是,在批判或者引用他人作品的时候,必须全面准确地转述他人的观点,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无中生有。尊重原作品的基本含义,是新闻作品真实性的最起码表现。如果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毫无道理地切割,然后选出其中孤立的字句,作为自己批判的靶子,那么,新闻报导或者新闻评论就成为了文化大革命的《大字报》。举个简单的例子,部分经济学家认为,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大规模地提高学费,有助于高等院校的发展,但是,大规模提高学费的同时,必须增加财政投入,并且通过直接贷款或者困难补助的方式,让那些贫困家庭的子女能够受到高等教育。现在一些新闻媒体转发了经济学家的部分观点,而没有将经济学家完整的表述全面概括,从而使整个新闻报导建立在十分错误的假定基础之上,有关新闻评论成了无的放矢地大批判。从经济学的理论来看,这样的学术判断当然值得商榷,因为每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巨大的成本,在行政不透明的情况下,制度所涉及的环节越多,被扭曲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不能对经济学家的观点断章取义,更不能无中生有,进行上纲上线的大批判。当前,中国的新闻评论界多数年轻人没有经历过文化大革命那段惨痛的历史,但新闻评论界确实有极少数人仍然秉承文革遗风,随意摘取原作者文章中的词句,然后进行毫无道理地新闻批判。这样的新闻作品怎么会有助于澄清认识,建设和谐社会呢?我们可以原谅少数年轻新闻工作者在资讯不对称的条件下所发表的不严谨评论,但是决不能原谅极少数资深新闻工作者文化大革命时代所遗留下来的极其恶劣的文风。

第二,新闻作品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比比皆是。譬如我国民法和刑法规定,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如果新闻作品中包含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那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新闻媒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新闻媒体的刑事责任。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认为,如果新闻作品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那么,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不允许讨论,公民的言论自由就会被剥夺。这是一种逻辑判断上的误区。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表对宪法和法律的看法,但是,在宪法和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设的标准,制作新闻作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我们对宪法和法律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恰恰是言论自由的基本表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不得以宪法和法律可以讨论为由,撇开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侮辱谩骂他人,或者对他人进行舆论围攻。如果别有用心,认为宪法和法律都是可以批判的,所以,整个社会的言论没有底线,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的言论,那么,就是把批判错误变成了错误的批判,很可能会产生更加严重的恶果。文化大革命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灾难,根本原因就在于,少数人认为自己可以无视宪法的规定,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最终的结果是,整个社会陷入到无序的动乱状态。所以,新闻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的时候,一定要有最起码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决不能任由少数人假借学术自由的名义,颠倒历史黑白,混淆视听。

第三,在出版自由尚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在报导社会各个阶层观点和意见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平衡性,不能过于趋炎附势,也不能打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幌子,在没有深入采访的情况下,闭门造车,通过各种各样错误的假定,制作带有攻击性、严重误导性的新闻作品。我们希望建立开放的、竞争充分的新闻市场,但新闻市场的完善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有限的新闻媒体上,应当尽可能地建立“观点市场”,让各种观点都能够呈现出来,并且通过观点的交流,深化认识,凝聚共识。如果垄断新闻市场,在新闻报导中缺乏平衡意见,那么,新闻媒体就会成为助纣为虐的恶棍,就会成为误导公众的帮凶。新闻媒体同情弱势群体,应当派出强大的新闻采访团队,深入了解弱势群体的处境,为弱者提起诉讼寻找重要的证据。如果一方面在编辑部鼓动弱势群体发起抗争,可另一方面却隔岸观火,追求所谓的新闻客观性,那么新闻工作者就会成为煽风点火的、不负责任的、缺乏最起码人道主义精神的冷血动物。新闻媒体必须有自己的立场,新闻工作者必须有良知。

最后,在规范新闻媒体的言论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新闻媒体享受着新闻报导权。一些新闻媒体利用自己在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如果新闻报导权不受控制,那么很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制定新闻基本法,在重申新闻媒体新闻报导权的同时,防止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于新闻报导权,敲诈勒索、结党营私、党同伐异、混淆视听。当前我国并非没有限制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规定,只不过这些法律规范表现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内部文件。由于我国新闻法律规范效力较低,而且十分驳杂,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各取所需、随意裁判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制定新闻基本法,在强调新闻媒体必须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新闻媒体的开放性,让那些真正的弱势群体能够独立的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让那些伪人道主义的新闻媒体记者,以猎奇心态,进行浮光掠影式的采访报导,吸引公众的眼球,从而扩大新闻媒体的市场占有份额。

与此同时,必须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宪法和法律的普及教育,使他们具备最起码的现代法律意识,并且真正融入到现代法治社会之中,不再用封建社会的法律工具观念,来衡量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果自以为“政治正确”,就可以抛弃一切基本的法律规则,不讲逻辑地开展大批判,那么,中国的新闻媒体越多,“新闻大革命”就越容易出现。我们必须警惕那种自以为站在正义的制高点上,把持论坛、拒绝批评、肆意谩骂、蛮横无理的新闻评论,必须净化中国的新闻舆论环境,让理智声音表达出来。

总而言之,由于缺乏最基本的新闻法律规则,新闻媒体又缺乏严格的自律精神,中国的新闻事业发展已经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那么,中国的新闻事业很可能在意识形态和市场竞争双重压力之下彻底堕落。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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