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友:声援诗魂力虹先生

郭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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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讯】力虹先生作为一名有良知的知识份子,他所坚守的自由精神和牺牲精神值得我们每个人敬佩。在当代犬儒横行的社会中,中国知识份子的良知与勇气,还有道德水准都大幅度下降,面对社会苦难,很少有谁敢于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而力虹先生却率先垂范,以身践行,实践着自由和民主的精神,为那些深渊里的人们呐喊。

诗人力虹于2007年3月1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六年徒刑。可以说,这一判决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于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相关条款,也违背了中国早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言论,结社与集会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一个诗人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他用自己的批评,对存在于社会中的种种弊端提出批评和谴责,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这种自由表达的权利,是属于每个人的,如果仅仅因为言论本身就会获罪,那根本不可能有什么法治可言。

这一事件的另一个特殊之处还在于起诉书的认定上。虽然按照起诉书,上诉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在没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没有“罪行重大”的指控下,按照相关法律,上诉人只应该在五年以下量刑。然而一审法院却违背法律的规定,重判力虹先生六年徒刑。众所周知,没有指控就没有判决,法院在毫无证据,毫无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认定上诉人罪行重大?,这一事实,既侵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权,又剥夺了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于力虹先生的声援,不仅具有捍卫言论自由的意义,也具有促进国家法治走向正轨和促进人权进步的意义。不管怎么说在正常的法律程式之内,这一判决也失去了其程式的正义性。就在那天早上,力虹先生的岳母还特意买了一些力虹爱吃的鱼肉蔬菜,盼着他回家,这样的结果对于力虹先生的家人是一种深重的打击。

力虹先生作为一名有良知的知识份子,他所坚守的自由精神和牺牲精神值得我们每个人敬佩。在当代犬儒横行的社会中,中国知识份子的良知与勇气,还有道德水准都大幅度下降,面对社会苦难,很少有谁敢于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而力虹先生却率先垂范,以身践行,实践着自由和民主的精神,为那些深渊里的人们呐喊。可以说,力虹先生是中国文字狱的被害人,这种文字狱的传统由古代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了对言论自由和独立思想的钳制力量。力虹先生的受难已经引起海内外各界人士广泛关注,力虹先生的良知和勇气也获得了各界的高度评价。力虹先生曾以自己的诗作针砭时弊,今天他作为良心犯被关押,更需要每个依旧自由的人的支持与声援。

──转自《自由圣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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