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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房地产】您的车位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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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1日讯】表格说明:

地下室停车位产权之用途一般依使用执照设计图说,可区分为:法定之防空避难室兼停车(场)空间及增设或奖励之防空避难室兼停车(场)空间三种。消费者在购买时,甚或建设公司及地政士在申办产权时,均应注意依照前述内政部函释,仅限制在(1991)80年9月18日以后申领建照之“法定”防空避难室或停车空间才无法申办出建物所有权状。

易言之,(1991)80年9月18日以前申领之建照不受其限制,即使(1991)80年9月18日以后申领之建照只要其用途系为增设或奖励之部分,因非属法定部分,且如平面图规划上亦与法定部分有所区隔者,即不受其限制,此时可经由申请人协议系属“非共同使用性质”,申办单独产权并领有权利书状。

以上是80.9.18法令修改后整理出的表格,看似清楚,可是多了一些条件与但书让人看了雾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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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的观念把车位分为平面、机械、坡道、有没有权状、有无停车证,表面上车位分为这几种没错,大家也依照这个方式使用多年了,如果从法规划分会使人雾煞煞搞不懂,确实是这样,考虑的层面不一样。最近已规定在登记停车位产权时,应注明停车位的大小、位置和编号,已对消费者较有利,以前在土地和建物产权登记中,对停车位产权未规定要明文附注在所有权状或是登记簿中,往往只在附属建物所有权中,注明对地下室的持分面积,让消费者搞不清楚停车位在那里,对消费者较不利。

民国84年6月28日公布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加强公寓大厦之管理维护,提升居住品质,特制定本条例。其实车位是必须管理的,不管是从法令规定或者是现实使用习惯,甚者现行的车位已编号登记产权于所有权状中,都必须在颁布公寓大厦特别法的规范中,因是产权管理所以更是必须小心仅慎,无论您是属于哪种车位,在此仅能对现实的使用情况作说明。

有一次甲向法院标购法拍屋有地下室车位权状,一年多后找到了买主双方订立了买卖契约,在过户前发现缴了一年多的车位保养费车位却是别人的,当然这些错误也不是一时造成,所以我说车位是必须管理的:

问题面面观

甲:

1.民国94年12月拍定该屋届至95年2月中,因有所属地下室车位所有权状车位持分,判定应有停车位,询问了管理员并报给了车位编号A。

2.该车位因长久以来都无车辆停放也没缴管理费多年,管理员错把该车位登记给甲。

3.甲属投资性质的购买,从未进住所以未发现有任何异状,而且向中部某银行连同车位抵押房贷借款,直至该车位处理完毕该行员都未曾发现任何异状。

4.该大楼地下室车位在921地震后住户进进出出管理上有些脱序,车位曾全面清查过。

承买人:

1.订立了买卖契约向银行申办房屋贷款也核准了。

2.约好了对保日期,因缺少车位证明需管理委员会认章,这时问题才浮现出来。

地政士:

1.甲说车位编号是A,承办地政士当然不疑有它,虽然无车位凭证但该凭证可事后补齐或请管委会出示证明。

2.该车位属于全体地下室持分共有人共有性质,有该持分就应该有所属车位。

3.列出了全体共有人名单由甲会同主委逐一清查持有情形——有4个人继承登记后共有1车位;有1人4个机械式车位又填平车位后变成平面车位;有多个车位出租给大楼住户、附近透天住户车位所有权人早已不是该大楼住户;有主建物已过户完毕但车位权状却没过户,种种持有情形却发现1车位持有人没有地下室车位持分,仅有车位凭证。

4.从民法物权的角度看答案应已揭晓,但事实非如此。后来甲保留了原有车位持分准备追讨该车位,又向其它共有人买了车位补给承买人,买卖程序才得以落幕,当然后序的问题都交给律师处理了。

管委会:

1.基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属于大楼秩序上的管理,对于私人产权上应以地政机关登记为主共有人间协议为辅,共有性质车位位置管委会非必要有证明之义务;贷款银行要求管委会出示车位编号证明,非有把握否则管委会是不是负有损害赔偿之责。

2.法律附予管委会当事人能力对全体住户之利益有诉讼能力,对于大楼秩序亦应确实负起责任。

建议:

1.不管现有车位属于哪种性质,管委会最好能造册管理,对于车位之移转来龙去脉都能与主建物联系清楚。

2.每个车位应清楚连续编号于该位置,将来管理形成习惯不致于混乱。

3.管委会能证明车位使用现状,能否证明所有权。

4.将来车位清册能否随委员会交接时定期公布以期确认无误。(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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