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瓮安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米藜:最有权决定官员去留的是瓮安群众

米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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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8日讯】“6.28瓮安事件”发生以后,我们注意到贵州方面在紧急处理瓮安事件的同时,迅速启动了问责程序,追究造成“深层次原因”的领导干部责任,先后免去了瓮安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和县委书记、县长的职务。

对瓮安人来说,将这些“当官不为民作主”的官僚赶下台,无疑是一件大快人心之事。只可惜这一天来得太迟了。按照“6.28瓮安事件”中鼎沸的民怨推测,人民群众对这些“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并且经常侵犯他们利益的父母官应该早已不满了!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事件发生之前,瓮安县这些让老百姓不满的官员没有按照民意受到应有的处理?换句话说,假如在民怨沸腾之前就按照民意撤换这些失职渎职的地方领导,那么瓮安事件不是可以避免吗?

本文要提起追问的是,为何民意在官员任免中不起作用?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这次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时说:“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重视,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贵州省委副书记王富玉也明确指出,瓮安县党委政府在长期的工作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没有正确处理好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的问题。贵州省委主要领导的这些总结不可谓不到位,不可谓不深刻。可是,瓮安县主要领导素质如此低下,如此不称职甚至失职渎职,离人民群众要求的距离如此之大,老百姓的意见和反应如此强烈,为什么地方党的监察部门和人大权力机构对此“长期”无动于衷?为什么这些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不顺应民意动用督察和罢免程序“弹劾”这些害群之马?

“6.28瓮安事件”之所以涉及那么多非利益相关的群众,众多群众的情绪之所以轻易就被挑动,说明目前民意表达通道受阻,老百姓有苦无处说,有怨无处伸,有意见无处提,官权和民意发生了严重对立。而无法宣泄的民意经过长期积累,必然变成民怨、民愤和民恨。这些民怨、民愤和民恨一旦找到合适的时机和出口,便会一泻千里的爆发。

民意说到底就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如果建立一个尊重民意的机制,在官员任免中发挥民意的作用,那么官员就会自动以民为本,清廉勤勉。现在的问题是,地方官员的去留要靠更高一级的组织或者官员决定,最直接最可靠最有切肤之感的地方民意不起作用。譬如这次瓮安事件中,贵州省委通过事件的爆发和随后的“调查”才知道真相和“深层次原因”的,而瓮安老百姓对自己父母官的德行早已是深受其害深恶痛绝了。但是有权决定免去瓮安县主要领导职务的却是贵州省委及其主要官员,而不是早就不满他们主政的瓮安群众。

中共经常挂在嘴边上一句话是,只有始终做到以人为本,始终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的工作才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可是,人民群众早就对瓮安官员的工作不满意了,对他们的欺压不答应了,对他们的做法不高兴了,为什么人民群众却无权决定这些官员的去留呢?套用石宗源的一句话–“岂非咄咄怪事”?

瓮安事件爆发后很多人都附和说,不解决瓮安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类似的事件迟早还会发生。然而,如果解决瓮安事件还是依照这种“马后炮”式的老套路,对“深层次原因”的生成、发展仅仅依靠上级来处理和“善后”,老百姓没有现实发言权和监督权,那么这种“深层次原因”就依然有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虽然依靠上级组织强行处理了瓮安的部分官员,缓解了瓮安一地一时的“深层次原因”,但是如果不建立尊重民意的机制,不解决民主决定官员“去留”问题,那么类似的瓮安事件迟早还会发生,甚至规模更大。

──转自《自由圣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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