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如:起诉苏丹总统宣告国际社会不姑息

陈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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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日讯】2008年7月14日,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发出新闻稿,说该院首席检察官莫瑞诺──欧康波(Luis Moreno-Ocampo)已正式针对非洲苏丹共和国总统巴希尔(Omar Hasan Ahmad al-Bashir)起诉,指控他在苏丹达佛地区(Darfur)企图用谋杀、强暴与驱逐等方式灭绝达佛省非洲部落一事上,扮演主谋的角色,犯了群体灭绝罪(crimes of genocide)、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以及战时法罪(war crimes)。欧康波请求ICC审判庭,对巴希尔发出拘捕令,并冻结巴希尔的个人资产。

ICC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规约》)所建立的,该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ICC也于当天正式成立。根据《罗马规约》,ICC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ICC与现有其他特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ICC是全球第一个永久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莫瑞诺─欧康波在记者会上表示,“巴希尔执行这场种族灭绝屠杀,不用毒气室,不用子弹,也不用弯刀。这是涓滴成河的群体灭绝。”然而苏丹政府却始终否认对巴希尔的指控,声称这纯粹是“内政问题”,起诉巴希尔是有“政治意图”,表示苏丹并未签署作为ICC成立依据的《罗马规约》,不受管辖,今后将循“法律与外交途径”捍卫国家名誉。据推测,应该准备在联合国向中国、俄罗斯与非洲国家求援,以封杀拘捕令。

巴希尔是否真的可以有恃无恐主张不受ICC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虽然《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规定,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被告国籍为规约缔约国,然而这个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并不适用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向法院提交情势的情况。安理会认定苏丹局势继续会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早在2005年3月31日即以11票赞成,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1395号决议,将达佛情势提交ICC检察官。因此,苏丹政府声称因其非缔约国而不受ICC管辖,其实是说不过去的。

尽管有论者认为目前因碍于国际情势,ICC起诉巴希尔的宣誓意义大于实质,然而自2002年成立以来,身为全球第一个永久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这是6年来 ICC检察官首次起诉现任国际元首,业已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进展,亦同时向世人宣告国际社会不再姑息罪犯,纵使是现任国家元首亦然!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国际社会近百年的努力后,追究反人类罪行的ICC终于成立了。而即使巴希尔是现任苏丹元首,ICC检察官可终究还是给起诉了。全世界有良知的人都在看着呢!谁又能打包票说巴希尔不会被拘捕、审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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