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史可隽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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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有一件案本身甚具社会教育意义,很应一谈,但大家多数以一宗新闻视之,大不了就是一宗八卦趣味甚高的案件,但其实涉及一些大家有必要知多一点的常识,那就是陈冠希的淫照风波,警方经年多的努力之后,无法找到传播淫照的主角,网名“奇拿”的人物,但拘捕了一名电脑维修的技术员史可隽,控以三项不诚实取用电脑之罪名,结果这名年轻人要入狱8个月之久。

何谓不诚实取用电脑罪?那是写在〈刑事罪行条例〉内第161条的一项罪名,那是一项成文法例,立于1993年,这自然是因应电脑普及而设的罪案。内容大意如下:

任何人因下述的意图或目的取用电脑,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最高处监禁5年,这包括:

(一) 意图犯罪(包括在取用电脑之后的时间);
(二) 不诚实地意图欺骗(同上);
(三) 目的在使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Gain,同上);
(四) 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Loss,同上)

所谓获益或损失,不单包括金钱或财产上的获益或损失,亦扩及属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获益或损失。这定义相信包括个人名誉,在史可隽一案中,陈冠希及7名女星的名誉被断送,自然是极大的损失,按照上述的定义,史可隽虽事实上没有获得什么利益,但他的行为令到他人名誉受到极大伤害,故此获罪。

笔者的分析,史可隽的行为是极不小心及不负责人,但是否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受损(Dishonest intent to cause loss to others),则似乎有可以争拗的地方,若他有意上诉,这是唯一可争辩的地方。

案情大约是史可隽未经许可接触一部在他工作的店内由其他同事维修的电脑,并取走1300张艳照复制发放到服务器上,让别人观看之余,亦刻录成光盘赠送他人。他的行为并无获取利益,但导致他人蒙受损失则成为事实。

有一种说法,有人质疑为何拍照的陈冠希无罪,而陈冠希拍下照片,难道没有拿来给其他人观看分享?拍艳照是私人活动,只要不公开放映或出版,不构成发布色情物品之罪。

首先将艳照在网上讨论区发放的网民“奇拿”,到今天还未被追查到,也许永远不可能被追到,但就算追到,他的罪名也可能比史可隽轻,因为他没有不诚实地取用电脑,只属于类似出版色情刊物之类的行为,这类事情,一般情况反而不会严重。另一项“奇拿”可能有较大刑事责任的,大概是刑事上的侵犯版权行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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