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黑名单遣返案判决不寻常

首宗涉港台二地人权诉讼 国际法律界视此案为考察香港司法是否独立的指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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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讯】(大纪元香港记者站采访报导)延续6年的法轮功学员控告港府非法遣返案,上周五(9月4日)在高等法院宣布上诉庭判决。法轮功原告在事实与道理俱在,判词严厉批评港府不坦白的情况下,仍被驳回上诉。原告对此表示遗憾,同时指出判决结果显示香港人权和司法独立也同时败诉。香港多家媒体报导此事,亦多指出此一明显矛盾的不寻常判决。

事发于2003年2月,80名台湾法轮功学员赴港参加法轮功修炼心得交流会,在机场遭入境处拒绝入境。同年4月,4名遭到强制遣返的台湾法轮功学员联同香港学员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申请人包括台湾的朱婉琪、廖晓岚、张震宇、卢丽卿,以及香港法轮佛学会负责人简鸿章。

首宗涉及港台两地的人权诉讼案,此案也是被法律界视为观察香港司法是否能独立,和香港能否在中南海压力下捍卫“一国两制”的指标性案件。

判词大篇幅详述港府欠坦率

高等法院上诉庭上周五颁布判词驳回上诉,但判决理由中至少有60页篇幅详述港府在法院审理期间种种不坦白的事实,主审法官巨细无遗的写出港府拖延证词的提出,不愿提供拒绝台湾原告入境的真正理由资料,甚至其代表律师聆讯时种种自相矛盾,判定港府严重违反政府部门应有的坦率公正责任。

在上诉庭阶段,主审法官是高等法院上诉庭首席法官马道立,他在长达90页的判词中,以60页的篇幅多次严厉批评香港入境处违反向法庭完全坦白的责任(duty of candour)。法轮功学员要求入境处交出有关拒绝入境事宜的文件,但入境处起初以保安为由拒绝公开文件;其后改口解释,文件已在 03年3月,即在学员提出司法复核前一个月,也就是法轮功被拒入境后3个星期即已全部销毁。由始至终,当局都没有交代过拒绝入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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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4日,五名原告在上诉庭宣判后步出高等法院。由左至右:廖晓岚、卢丽卿,朱婉琪,张震宇,简鸿章。(摄影:潘璟桥/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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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

法官:入境处胜诉“极度幸运”

原告学员认为入境处是因为他们的法轮功的背景而拒绝他们入境,但上诉庭表示原告未能在原审盘问证人,所以驳回学员的上诉。马道立在判词中表明,被告入境处今次胜诉是“极度幸运”(extremely fortunate);对港府违反坦诚义务方面,以强烈口吻要求港府不可重蹈覆辙,不欲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港府发言人的回应是欢迎法庭的判决;就上诉庭批评政府应有责任向法庭及申请人坦诚交代事情真相,亦表示同意坦诚责任的重要性,指出会详细研究有关判决。

原告发言人朱婉琪律师质问,在“不坦白”这个判决中说明的核心问题上,港府既然犯了严重错误,为什么上诉庭不能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定(draw adverse inference)?她指出,在这一点上,上诉案的法庭之友石永泰资深大律师也曾当庭向法官力陈,如果政府违反坦白义务,有前判例法可循,可以就此作不利于政府的判决。但是法官显然没有采取这个见解,宣称港府虽然很不坦白,但是其坚持有保安理由的这个立场始终如一,难以认定他们讲假话,因此不能就此作出不利于港府的论断。

原告:官方矛盾说词被忽略

朱婉琪反驳:“难道港府提不出任何文件支持或有根据的说法(证词),只要不同的人重复的都说有‘保安理由’,就可以被认定是真话吗?就可以把严重不坦白、不合逻辑、颠三倒四的事实和表现都可以忽略,不能作出不利于港府的论断吗?这又是什么逻辑呢?符合基本人权司法复核的法治精神吗?这个判决实在太难以说服人了。”

她并说明:上诉案另一位法官司法敬(Stock)指出,“这个案子不是在讨论是否有港府所指称原告的保安理由是否足以作出拒绝原告入境的决定,而是,并且一直是是否真的有‘保安理由’的存在”(判词第142段),“作出行政决定的官员必须诚实及公平的向法院揭露”(判词第145段);而原告则在法庭上说了6年,也反复就“港府是在压力下配合中共执行法轮功黑名单”提出许多证据,包括前中共官员在美国国会作证中共使馆是如何搜集法轮功黑名单、中共金盾工程中的台湾法轮功资料库的建制资料,以及港府每回在中共敏感时期大批拒绝及遣返多国法轮功学员的事实证据,判决几乎是忽略不谈,仅以“是不是法轮功学员才遭遣返的事实并不重要,原告只要主张港府没有理由拒绝入境或是没有合理的基础拒绝入境就可以了”(判词第8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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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下旬,港府在中共密令下堵截外地法轮功学员入境。图为多名入境处人员包围及抓捕法轮功学员。(大纪元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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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下旬,香港入境处警员用人墙围住法轮功学员。(大纪元资料图片)

朱婉琪:绳中共黑手需道德勇气

“这个论证实在奇怪。”朱婉琪说:“我们这个基本人权案,多年自始至终就是主张拒绝我们入境不合法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法轮功学员的身份及信仰,这是连原审都无法规避讨论的问题,上诉审怎么能规避这个我们认为是法轮功黑名单原因的主张呢?这个原因就是直指没有理由强制遣返,拒绝入境没有合理的基础啊。”

朱婉琪指出,法官驳回上诉的理由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服人心的。因为法官仅以原审律师没有盘问某一个证人和一些枝节具有法律争议性等技术理由就驳回上诉。而事实是6年多来的审理,学员不断的要求港府提出拒绝入境的理由;当港府不坦白时,一审代表律师及上诉的原告在上诉审理期间也都不断论辩港府不坦白;到了上诉庭,法官曾对被告表示过证据资料不足,明示暗示要港府再提证据,与此同时,原告也要求盘问重要证人,法官当时以不接受港府在上诉庭所提出的证词为由,也拒绝原告盘问官员的申请。现在却又以原告未申请盘问,所以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上诉,实在情理法上都难以服人。

她并进一步说:“上诉庭法官或许以为在法轮功案件上做下了一个在政治面和法律面都能对中共(不提法轮功黑名单)、对港府(胜诉)、对原告(严斥港府不坦白、毁损资料)各有所交代的判决,甚至也考虑到发布判决的时机,但是我们原告清楚,短暂明哲保身的法院,不久的将来终究会遗憾造成这个不恰当的判决结果,并且难以缓解今后来自于中共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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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婉琪指出,法官驳回上诉的理由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服人心的。(摄影:潘璟桥/大纪元)

忧港司法怯懦 “一国两制”难保

朱婉琪代表原告强调:“这个判决结果显示香港人权和司法独立也同时败诉,因为国际都看到香港法院的怯懦:上诉庭法官虽然明知政府不公正、不坦诚、自我矛盾而直批不讳,但却没有道德勇气将港府判输,更不敢直接面对港府接受中共黑名单的事实。这让所有关心香港司法独立的港台人士,担心香港已没有两制,只有一国!这是香港的警讯,也值得台湾高度警惕!”

原告之一、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说:“这个判决本身是令人遗憾的。从判词来看,相信法官们对事件的本质都心知肚明,而且也严厉批评了港府不坦白、隐瞒资料等等,如果法庭能展现更大的道德勇气,结果就会不一样,正义就会得以伸张。但即使这样,法轮功学员在诉讼开始至今的6年里,坚持揭露中共恶党炮制黑名单、操控港府的真相,也得到社会各界正义人士的大力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希望通过这宗案件,能帮助更多人包括港府与法庭的人员认清中共黑帮的邪恶流氓本质,脱离中共的操控,向中共说不,为自己选择光明的未来。”

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表示,这个历经6年的判决,让人担心香港最引以为傲的法治、司法独立,渐渐沦为中共的附庸。从法官在判词中,可以看出他是知道真相的,知道港府以黑名单在干涉信仰宗教自由。但是,他不得不判决政府胜诉,这就不是独立的司法。

台港遣返案上诉案件编号:CACV 119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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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4日,五名原告在上诉庭宣判后步出高等法院。由左至右:廖晓岚、卢丽卿,朱婉琪,张震宇,简鸿章。(摄影:潘璟桥/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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