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台新金限期未增資 需釋新增彰銀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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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電)台新銀行第三季財報顯示資本適足率未達1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決議,台新銀資本適足率應在明年1月31 日前改善到10%,如未改善,將廢止通過台新金控申請持股彰化銀行7.5%股權函令,台新金須在明年6月15日前將新增彰銀持股(約2%)釋出。

金管會今年6月15日同意台新金控公司申請以現金購買方式增加投資彰銀7.5%股權。不過,金管會另外要求台新金轉投資條件包括在核准期間內,集團應該維持資本適足率105%(法定為100%)、台新銀行資本適足率為10%(法定為8%),第一類資本6%以上及備抵呆帳提列須足夠條件。

不過,台新銀在第三季財報資本適足率降到8.42%,低於金管會要求其加碼彰銀策略持股的標準,因此,銀行局向金管會委員會提案研議處置方式。

金管會決議,台新銀行的銀行資本適足率應在2007年1月31日前調整改善到10%的要求,如果逾期未改善,將廢止通過加碼的函令;台新金在加碼彰銀的核准期間到期(2007年6月15日)前,須將已新增的彰銀持股全數出售,並在出售完畢後將辦理情形函報金管會。

金管會也指出,台新金出售前述彰銀股票後,如果要在期限前再申請增加對彰銀持股,金管會也不會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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