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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踏入民宅 不算侵门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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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庆川、林俊宏、刘志原/台北报导〕只有一只脚在门内不算“侵门踏户”,不构成“侵入住宅罪”!

台北市民张宗元到毛姓邻居住处理论,被检方依涉“侵入住宅罪”起诉,法院审理时,法官勘验毛宅门口监视器画面,发觉张某“只伸了一只脚至门内”,与侵入住宅罪构成要件不符,判张宗元无罪。

*无侵入故意 仍未定谳<*/p>

本案也发生一司法实务上罕见状况,原本代替侦查检察官前来论告的台北地检署公诉检察官认为,张无侵入故意,也当庭要求法官做出无罪判决。张姓公诉检察官昨天说:“检察官对有利及不利于被告的情形,本来都要注意”。

张宗元得知无罪判决表示,自己确实没有侵入故意,很感谢公诉检察官发挥道德勇气。不过记者昨走访毛宅,告诉人毛生一透过社区对讲机表示,全案已上诉,仍未定谳,不同的法官对案件有不一样观点,目前不方便表示意见。

大楼管委会主任委员毛生一,拒绝以管委会公共基金,替张宗元招租的摊商缴纳违规红单,引起张某不满,去年5月4日晚上10时至毛宅理论,但被对方认定“侵门踏户”挨告。张宗元向法官指出,当天先打电话给对方质问罚单一事,遭挂电话,才登门理论。

法官勘验光碟,画面显示当晚间10时30分,张宗元先站在毛宅门口,隔着铁门与他理论,10时32分左右电梯门开,毛生一开大门让家人入屋。

*两脚未同时踩进屋内*

张侧身让毛的家人进门,在门外站一下子,之后左脚踩进门内,右脚踩在门槛之上,继续与毛生一理论。

10时37分至10时48分警察到场时,张双脚在外,有时一脚在门内,一脚在门外,始终没有同时将两脚踩进屋内,这段画面成了他获判无罪关键。

依刑法第306条规定,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最重可处1年有期徒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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