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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为公益蒐个资 媒体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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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明翰台湾台北综合报导)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个资法,原本遭质疑有侵犯新闻自由部分,朝野党团共同提出复议修正4条文。依据新修订的版本,未来传播媒体因为公益目的而搜集个人资料,做为新闻报导之用,可以免除告知当事人的责任。

立法院20日二读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将媒体、民代都排除在免为告知当事人的范围,引发是否有侵犯新闻自由的质疑与讨论。朝野党团经过协商后,国、民两党团共同提出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中第9、19、20、51条提出复议,并以朝野协商版本修正通过。

在三读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增列“大众传播业者基于新闻报导之公益目的而搜集个人资料”,得免除告知当事人的条款。

且非公务机关使用或处理个人资料,如果与公共利益有关,或是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来源,且使用该资料有比保护资料更重大利益,则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即可使用;不过当事人可以主动请求删除、停止使用相关个人资料。

不过,未来如机关、公司违反个资法规定,导致被害人个资遭不法搜集、处理、利用,侵害到当事人,该机关仍需负赔偿责任。

院会同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政府机关邀集民间团体、学者专家等,对“公共利益”、“一般可得之资料来源”等个资法中的不确定概念进行讨论,共同研议订于相关施行细则中。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长覃正祥表示,个资法管理他人搜集个资有一个很重要精神,就是使用个资需有特定目的,要很具体:例如媒体搜集个资就是用于新闻报导,不适宜用作行销等目的;又例如医院搜集到个资,只能用作医疗上,不可用于其他用途。因此,个资保护的目的性使用是一个很重要精神,也是管制个资人格权被侵害的重要工具。

Facebook张贴照片 不适用个资法

备受争议Facebook(脸书)条款,也就是在网路上张贴与他人的合照须取得当事人同意这个部分,新修订的条文明定,在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搜集、处理或利用的影音资料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时,不适用个资法规定。

覃正祥指出,个资法排除个人部落格或脸书等适用,此时个人部落格等若是有侵犯个人人格权与肖像权,是要回归民法相关条文适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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