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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粮食管理法初审 包装标示不实最高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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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讯】(据中广新闻报导)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粮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主管机关得对市售粮食进行抽查,粮商和零售业者有提供粮食来源资料的义务,违反者最高可处15万元罚锾。初审条文也规定,粮食包装或容器上的标示和广告,不得有不实、容易产生误解的情况。违反者最高可处20万元罚锾。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13日初审“粮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粮商和零售业者有提供粮食来源资料的义务,违反者最高可处15万元罚锾。行政院版草案原本规划处罚1万5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不过国民党立委丁守中坚持提高罚责,不得低于“食品卫生管理法”,丁守中指出,台湾加入WTO之后,许多粮商将外国米混充台湾米,已经严重影响台湾农民的生计。

根据初审条文,主管机关得对市售粮食进行抽查,粮商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并且应该提供粮食来源资料,粮商如果违反规定,可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初审同时通过,粮食包装或容器上的标示、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容易产生误解的情况,并且适用食品卫生管理法的规定,违反者可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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